发布时间:2021-07-30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营商环境
一、以下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
1.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2.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3.因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
二、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下载或领取《告知承诺书》,并在滞报金减免申请时限内做出相关事项的确认和承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减免,该申请人2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办理滞报金减免申请时,按规定提交《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关于实施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