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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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规范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建设和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淮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长三角北部重要产业科技创新高地》(淮发〔2024〕5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完善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淮安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淮工信规〔2022〕12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由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申请加入培育库(以下简称“入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淮安市内有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2008年至今未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失信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注册。企业通过“淮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平台”(http://gqpy.hakjgl.cn/)(简称“市高企服务平台”)注册,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对企业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通过。

(二)组织申报。企业依据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年度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通知(详见市科技局官网),在线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和《信用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上传)等材料。

(三)审核推荐。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通过高企服务平台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现场核查企业申报信息,重点对企业经营状况、知识产权有效情况、研发组织状况等开展核查。核查无误后予以推荐,并填报本地区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汇总表,纸质盖章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五)公示与入库。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影响入库的,正式发布市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

第五条  培育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等),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报告。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企培育资格。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如果在淮安市范围内搬迁,应在搬迁后一个月内向迁入迁出所在地科技部门报备。

第六条  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通常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企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企认定的,调整出库。

第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县联动高企服务管理队伍,全面挖掘优质中小企业资源,利用市高企培育服务平台,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企业。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培育库入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县区(园区)进一步完善高企培育扶持政策,建立县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九条  市高企培育库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企业作为申报的责任主体,须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参与培育库入库评审和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淮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工作指引》(淮科〔2023〕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