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常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0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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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我市制定了《常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市加强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满足社会公众合理停车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解读之一:明确政府、部门职责

《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停车综合治理。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解读之二:构建停车设施全过程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了市级层面负责编制我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辖市(区)层面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制定停车综合管理措施和区域优化改善方案;规定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定期组织评估和调整;明确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停车资源普查,统筹制定全市停车设施建设计划,辖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计划;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停车设施;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学校、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将新能源充电设施、无障碍停车位等纳入停车设施建设要求。

解读之三: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化停车供给

为了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办法》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类土地资源增加停车供给:明确已建居住区内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规定了辖市(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边角空闲土地、待建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规定可以利用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之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区域(即退红线区域)设置停车泊位。

解读之四:提升停车设施智能化管理水平

《办法》将停车设施智能化管理作为规范停车秩序、整合停车资源的重要抓手: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停车设施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信息;公共停车设施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专用停车设施应当接入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出入口、实时泊位等信息;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建设智能化停车系统,通过接入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不停车快捷交费等服务功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

解读之五:加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办法》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与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设施建设计划,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提出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设置限时道路停车泊位,并明示准停时段;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会同相关部门设置临时专用停车泊位,供出租汽车、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旅游车辆和私人汽车等临时停靠;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解读之六:统筹停车资源共享

《办法》规定实行停车资源共享: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应当采取错时停车、分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设施;鼓励居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

解读之七:明确退红线区域管理规则

《办法》明确退红线区域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要求。在退红线区域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业主共同决定,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制定方案,经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论证后予以设置。《办法》还规定在退红线区域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容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