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泰州市商务局 泰州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泰商发〔2023〕34号
海陵、姜堰、医药高新(高港)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以及《关于促进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泰商发泰政办发〔2021〕53号152号),经研究,市商务局、财政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市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使用原则
(一)2022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数字技术创新突破,推动直播电商、新零售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快递物流与电子商务协同建设,进一步壮大数字经济,助力传统经济转型,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二)2022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不得超出市人大批准通过的当年预算资金。
(三)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1.对获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社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分别给予15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电子商务综合示范社区(含省级数字商务进社区认定项目)、示范镇、示范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社区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称号的基地和企业(含数字商务企业、新零售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3.对电子商务企业新获评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25万元的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制定市、省、国家电子商务标准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企业开拓网络市场。
4.培育专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垂直电商平台的,按照年开票网络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对经授权的特产馆(专营店)运营企业年开票网络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
5.对年开票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亿元以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增加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
6.企业委托市区和市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开票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支付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对企业首次采用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开票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采用直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直播开票销售额50万元(含)一1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600万元、6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带动就业20人以上、实际纳税连续两年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用于品牌宣传、技术升级、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的资金投入,按照实际投入金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新建生产基地3000平方米以上用工人数30人以上且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加强电子商务载体建设
8.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开发或者新建的数据中心(IDC)、公共呼叫中心、电商融资服务中心以及专业配套等公共服务类项目,给予园区建设方实际设备投资额3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40万元。
(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氛围
9.对在本市举办的高水平电子商务领域专题会议、专业展会、博览会、峰会论坛等活动,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承办机构实际投入(场租费、特装费、住餐费、宣传费、租车费)不高于40%、60%、80%的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
10.支持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被市区内企业录用并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市区企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超过10人的按10人计算),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支持服务型企业在市级部门(单位)电子商务项目绩效评审、数据购买服务及硬件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配套投入,符合条件的最高补助30万元。
11.对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商务展会,给予展位费(含特装费)80%补助,单个企业每次活动最高补助3万元。
(五)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2.通过境内外第三方跨境商务平台开展业务并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对其实际发生的平台注册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鼓励企业利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进行品牌推广,对其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推广,对其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给子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13.鼓励企业建设包括在线支付、仓储物流、代运营、培训以及业务流程服务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向10家以上企业提供跨境电商服务的平台企业,且当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市区企业建设的经认定的海外仓(展示中心),每年在业务推广软硬件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投入金额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14.鼓励培训机构对市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开展培训对每次不少于8课时、参训人数不少于20人的培训班,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15.有跨境进口实绩(列入泰州海关统计),且进口商品在市区实现开票销售的企业,对其年开票销售额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基本材料
1.泰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1);
2.泰州市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附件2)或泰州市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报表(附件3);
3.资金申请报告,主要陈述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申请事由等,落款为项目单位公章;
4.申报企业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非独立法人不予申报;
5.项目运营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协议、合同、项目资金到账证明、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等;
6.申报企业当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并按各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规定进行备案并附二维码;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包含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并有涉税业务报备信息报备二维码(仅限跨境电商项目申报企业);
7.原则上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低于5000元不予支持。
(二)专项材料
1.申请支持内容第3项的,还应提供:
a.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b.创建主体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情况、推进措施总结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c.获得资金的使用方向。
2.申请支持内容第4项的,还应提供:
a.服务企业合同复印件、服务收入票据等佐证材料;
b.每个网店首页、后台销售数据截图及开票销售证明等佐证材料;
c.企业运营特产馆(专营店)授权证明原件及相关批准文书;
3.申请支持内容第5项的,还应提供:
a.每个网店首页、后合销售数据截图及开票销售证明等佐证材料;
b.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支持内容第6项的,还应提供:
a.企业委托市区和市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的委托证明;
b.企业直播自有品牌产品、商品相关证明材料;
c.企业年直播开票销售额相关证明材料;
d.其他相关证明(包括直播活动相关照片等)。
5.申请支持内容第7项的,还应提供:
a.企业员工花名册及社保缴纳凭证;
b.企业在品牌宣传、技术升级、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等方面的合同、支出费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须三一致)等;
c.企业新建生产基地环保、土地、规划及竣工投入使用等证明材料,并提供项目全景图片2张;
d.企业2022年度在一个或多个电商网络平合中证明年开票网络销售额的页面截图(截图中应包含申报主体名称、总成交单数、总成交金额、统计起止时间等佐证信息。
6.申请支持内容第8项的,还应提供:
a.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文件,房产证明文件;
b.园区规划建设布局图,园区发展概况,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册(签约协议);
c.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情况、设备投入发票;
d.建设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等。
7.申请支持内容第9项的,还应提供:
a.活动举办方证明材料;
b.活动成果、绩效总结报告;
c.活动协议、合同、发票等;
d.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签到簿、照片等。
8.申请支持内容第10项的,还应提供:
a.开展公共性活动证明材料(活动方案、费用发票复印件、活动图片3-5张等);
b.电子商务项目绩效评价、数据购买服务等配套投入的相关证明。
9.申请支持内容第11项的,还应提供:
a.参会证明材料;
b.参会成果、绩效总结报告;
c.参会协议、合同、发票等;
d.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等。
10.申请支持内容第12项的,还应提供::
a.平台入驻签约合同及发票;
b.平台其他费用发生明细及发票;
c.跨境电商平台出具的企业在该平台进行跨境电商业务产生出口额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d.与境内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e.区商务部门出具的2022年度企业列入泰州海关统计的出口额10万美元(含)以上证明并加盖公章;
f.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11.申请支持内容第13项的,还应提供:
a.为企业提供跨境电商服务的相关证明;
b.区商务部门出具的2022年度企业列入泰州海关统计的出口额证明并加盖公章;
c.海外仓(展示中心)认定证明;
d.书面申请,详述海外仓(展示中心)的作用、开发、运营、维护的相关情况,费用的支付情况,对跨境电商发展的推动作用等。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e.费用发生明细及发票;
f.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12.申请支持内容第14项的,还应提供:
a.费用相关证明:场地设备租赁费发票、课时费发票、培训资料制作发票等;
b.培训通知(附会议日程);会场照片、课程视频等影像资料;
c.参会人员签到表(活动举办地商务局签字或盖章确认);
d.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13.申请支持内容第15项的,还应提供:
a.区商务部门出具的2022年度企业列入泰州海关统计的进口额证明并加盖公章;
b.税务部门出具的2022年度销售额证明;
c.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本扶持政策不适用于政府投资性项目。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
(四)本扶持政策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已明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再享受。
四、组织申报事项
申报企业(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所在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企业在泰企云服务管理平台上注册申报(详见附件6企业申报用户操作手册)。网上填报的内容、扫描上传的材料需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于2023年5月26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商务局、财政局。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真实。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审核流程规范。各区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完善和规范项目申报、审核程序,科学公正地组织申报及审核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各区纪委监委派驻商务和财政部门纪检组要对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拨付及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推荐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过程规范化。
(三)项目分类申报。各区商务局将申报项目汇总后,需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审查意见表(附件4)和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5),并将所有材料按内贸和外贸项目分类汇总,经签字盖章后分别报市商务局市场建设与秩序处外贸处。
(四)资金拨付程序。市商务局将根据《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题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泰财办〔2018〕15号)文件要求,对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并组织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评审,提出初步资金安排建议,在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将扶持项目资金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将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扶持项目资金联合行文下达有关区财政部门及市级项目单位。
资金申报期间,企业如有疑问,请与市或区商务部门联系。
海陵区商务局联系人:
高灵(内贸电商) 电话:0523-86241737
朱莎莎(跨境电商) 电话:0523-86224940
高新区(高港区)商务局联系人:
周洪(内贸电商) 电话:0523-86965015
詹绛(跨境电商) 电话:0523-86966137
姜堰区商务局联系人:
高晶(内贸电商) 电话:0523-88109002
丁小勇(跨境电商) 电话:0523-88869426
市商务局联系人:
朱国平 电话:0523-86839332
葛望舒 电话:0523-86839205
市财政局联系人:
陶暖 电话:0523-86888095
附件:
1.泰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2.泰州市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
3.泰州市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申请表
4._______区项目申报材料审查意见表
5.2022年度_______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6.企业申报用户操作手册(泰州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http://swj.taizhou.gov.cn/)
7.泰州初审部门操作手册(泰州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http://swj.taizhou.gov.cn/)
泰州市商务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