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应对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中共宿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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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应对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宿委农〔2022〕7号

各县(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党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应对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发展九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宿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23日       

应对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发展九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农业生产发展的影响,达到疫情防控与生产保供“两手抓、两不误”,制定如下九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金融惠农支持。金融机构开设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绿色通道,对承担“米袋子”“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经营主体信贷,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落实无还本续贷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或给予无还本续贷,不得收取罚息等任何费用,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加快农业设施产权颁证发放工作,通过农业设施产权抵押、大型农机具抵押、产品抵押、订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方式,拓宽融资抵质押物范围。支持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强融资担保。积极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措施,引导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降费让利。对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江苏农担宿迁分公司按规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年担保费率不超过0.8%,年贷款利率不高于央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80个基点(0.8%),市、县(区)财政对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代偿损失按20%的比例进行分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江苏农担宿迁分公司)

三、加强农业保险保障。积极落实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提高育肥猪、肉鸡等畜禽种类单位保额;扩增西葫芦、甘蓝、土豆等蔬菜品种纳入投保范围;降低陆地旱生蔬菜投保规模门槛,由连片种植10亩降低至5亩;下调油菜保险费率至2%,促进“菜篮子”稳产保供。围绕农业“六大百亿级”产业体系及其细分领域“三群四链”建设、高标准农田管护等创新地方特色险种,提高农业生产保障水平。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应赔尽赔,快速理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重点支持果蔬、生猪、禽蛋、水产、粮油、生鲜乳、饲料、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产品保供企业纾解经营困难。对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类别的企业给予新增流动性生产经营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起点贷款金额不低于50万元,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高于50万元,单个企业享受贴息优惠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息周期自今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地要加快涉农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项目实施单位,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酌情根据项目进度拨款,缓解项目主体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减免税收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贯彻落实上级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属于《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2〕1号)文件所列行业的休闲农业产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农业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政策实施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六、减轻经营负担。对承租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含供销社、工会、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的服务业“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在县级行政区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累计减免6个月租金,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累计免除3个月租金。对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级行政区,自疫情发生当月至县区全域转为低风险的次月末执行水、电、气“欠费不停供”,延长缴费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农业主体用水户水资源费省级部分按80%收取,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0千伏及以下农业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线,全市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降低用户内部电气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供销社、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市水利局)

七、加强运输保障。对运输农产品、农用物资(种子种苗、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等)以及农机等农业生产重点物资,且需要进出涉疫地区的车辆,由收发货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全国统一式样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照上级文件精神,按照轻重缓急、注重时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核发,条件成熟时推动实现网上办理、线上线下便捷发放,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各地交通或公安部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设置重点物资运输专用通道,对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要保障快速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八、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市、县、乡三级农技推广人员全部下沉一线,组建技术培训指导组,积极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课堂培训与田间指导相结合、会议与现场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新型农业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农科院)

九、加强农产品检测。对承担保供的新型农业主体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上级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本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