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适用盐城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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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适用盐城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市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适用盐城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并对市人大颁布实施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盐城市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条例》《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相应的罚则进行了梳理细化,制定了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现将《适用盐城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适用盐城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 

附件: 《适用盐城市地方性法规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