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创业创新,人才发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17〕2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市“科技副总”认定和服务工作,加强我市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申报市“科技副总”的科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2、所在高校院所的所属学科应为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
3、认定后能在申报企业继续工作两年以上,每年能为企业服务三个月以上。
第三条 申报市“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信誉良好;
2、有明确的创新发展需求,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企业。
3、能为受聘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科技副总”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任职计划书;
3、申报企业、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
4、申报科技人员基本情况材料(含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获得的专利证书和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发表的论文、承担的科技项目证书等复印件,所在高校院所的所属学科为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证明材料);
5、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财务报表、纳税和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申报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单,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报;
2、所在地科技部门和人才办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和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市科技局和市人才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定市“科技副总”。
第六条 对认定的市“科技副总”,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