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0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有关中国从马达加斯加进口绵羊和山羊肉(以下简称“羊肉”)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马达加斯加羊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中国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绵羊和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马达加斯加羊肉是指12月龄以下的冷冻(剔骨和带骨)绵羊或山羊骨骼肌〔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羊碎肉、绞肉、肉糜、边脚料,机械分离肉及其它副产品不允许出口中国。必须剔除头(包括大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包括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和肝脏等物质。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马达加斯加官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马达加斯加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未经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马达加斯加确认:
1.马达加斯加境内没有疯牛病、痒病、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绵羊痘和山羊痘。
2.马达加斯加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可的非免疫无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无疫国。
3.按照WOAH要求,对痒病实施官方控制,建立痒病无疫养殖场并制订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二)用于生产向中国输出羊肉的活羊需符合的条件。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马达加斯加,具有唯一身份标识,通过官方的有效追溯系统,可追溯到屠宰羊的来源农场。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及下列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
(1)从未发生过痒病病例。
(2)如引进绵羊或山羊及其精液、体内受精山羊胚胎或体外培养的绵羊和山羊胚胎和卵母细胞,应来自痒病无疫养殖场、痒病无疫国或区域,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条件。
(3)养殖场内的羊,从未间接或直接接触过非痒病无疫养殖场,或生物安全水平低于本场的羊,也未与之共同放牧。
(4)经过中方正式确认、允许对中国出口羊肉。
3.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羊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副结核病、绵羊附睾炎(流产布氏杆菌)、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干酪样淋巴结炎、绵羊地方性流产临床病例的农场。
4.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马达加斯加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列出的疫病及传染病,存在可疑畜群感染或确认感染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5.动物在屠宰前最后一个牧场/育肥场至少饲养了21天,屠宰前至少15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和绵羊痘及山羊痘疫苗。
6.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7.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羊以及来自未在华注册企业的羊及其他动物。
(三)加工过程要求。
1.依照中国和马达加斯加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羊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所有屠宰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
2.头(包括大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包括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和肝脏等物质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以安全卫生的方式有效去除,未污染输华羊肉。
3.生产输华羊肉时,未对屠宰羊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
4.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限值不超过中国、马达加斯加法律法规和/或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5.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马达加斯加法律规定的要求。
6.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羊肉的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羊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羊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马达加斯加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六、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羊肉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羊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用中英文,或中文和法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外包装上应当以中英文,或中文和法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条件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羊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马达加斯加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羊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在马达加斯加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铅封,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