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扶持旅游景区(村镇)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扶持旅游景区(村镇)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加大帮扶力度,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文旅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文旅发〔2021〕88号)精神,决定调剂安排部分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扶持重点旅游景区(村镇)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助力、引导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克服困难、加快恢复、创新发展。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省内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创新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旅游景区预约、流量管控系统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适当兼顾智慧旅游产品项目和旅游文创开发项目。

2.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和宣传推广项目,适当兼顾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和乡村文创开发项目。

3.对南京市、扬州市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依法依规经营,积极落实“限量、预约、错峰”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无重大旅游安全、意识形态和生态环保责任事故,无重大游客投诉事件。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应符合信用、财税等相关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旅游景区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管理机构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旅游景区相关数据已与省智慧文旅平台实现稳定对接。

2.申报项目须是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建、续建或完工的项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二)乡村旅游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是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或范围内乡村旅游重点企业。

2.申报项目须是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建、续建及完工的游客中心、导览标识系统、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乡村旅游宣传推广、新业态发展和乡村文创开发项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符合《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3.同一主体同一项目2020年以来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类扶持资金支持的;

4.申报单位完整运营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

5.项目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主体不一致的(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的项目视同主体一致);

6.申报企业2021年度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7.近年来,项目单位发生重大旅游安全、意识形态、生态环境责任事故,或重大游客投诉事件的。

三、申报数量

符合申报条件的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每家单位限报1个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南京市、扬州市申报项目总数每市不超过15个,其他各市每市不超过10个,其中乡村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少于1/3。

四、补助方式

根据项目总投资和项目建设内容安排补助资金,旅游景区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万元;乡村旅游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单个项目补助上限30万元。

五、申报与评审公示

1.各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申报资格、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

2.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形成项目推荐意见。评审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

3.补助项目清单确定后,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六、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及编写必须符合通知有关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条理清楚、数据准确。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报送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1份。

2.项目申报实行承诺制。申报单位须填写《申报信用承诺书》,并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违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退回资金。

3.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精心组织项目初核和推荐,于2021年9月28日前将申报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联 系 人:陆扬

联系电话:025-87798829

电子邮箱:swltzykfc@126.com

邮寄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号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邮编:2100003)

附件:1.2021年扶持旅游景区(村镇)公共服务项目申报表

   2.2021年扶持旅游景区(村镇)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汇总表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