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创业创新,人才发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市人才办、科技局联合制定了《盐城市“科技副总”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3年省科技厅首次开展江苏省“科技副总”(企业创新岗)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从国内高校院所柔性引进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强化创新管理,提升创新能力。2015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盐城市“515”人才引进三年行动计划》(盐发〔2015〕8号),2017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17〕28号),都明确规定加大科技副总的引进力度,对引进“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奖补。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规范盐城市“科技副总”的认定工作,引导高层次科技人才向我市企业集聚,市人才办、科技局联合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主要有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阶段。通过书面调研等形式,充分学习省人才办、省科技厅以及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参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江苏省“双创计划”的通知》(苏人才办〔2016〕11号)等文件,结合盐城实际形成初稿,并征求了各县(市、区)人办才、科技局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盐城市“科技副总”认定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条。
第一条:明确《办法》的目的。
第二条:申报市“科技副总”的科技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申报市“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申报市“科技副总”应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市“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对认定的市“科技副总”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
第八条: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
盐城市“科技副总”认定暂行办法
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