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江苏省第三方测评合规指引

江苏省第三方测评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测评活动,制止虚假不实测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省开展的第三方测评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第三方测评,是指未取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认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宣称通过自身测评或引用对比专业检测结果、分析调研数据、表达使用感受等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功能、设计、成分、服务、性价比等方面进行横向或纵向比较,并将结果发布推广,为消费者提供购买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第三方测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循合规、公正、公开、科学、诚信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第四条 从事第三方测评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履行广告发布者义务,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二)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四)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五)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

(七)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八)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九)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医学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农药、兽药等需要在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委托从事第三方测评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从事第三方测评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前款行为。

第六条 从事第三方测评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以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三)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夸大或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四)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服务,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六)依法落实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七)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解决机制,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第七条 与从事第三方测评的个人签订协议的网络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对其加强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择测评商品或服务时应当认真核对商家及商品资质,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测评的商品或服务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认真核对相关证明和授权材料;

(二)对第三方测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遵守本指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解决机制,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违法违规测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平台生态管理,依法承担平台管理责任,健全网络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制度,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测评信息进行审查,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本指引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义务。

第九条 接受从事第三方测评的组织或者个人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检测活动,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条 本指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