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主题: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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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2〕54号

海安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我市沿海处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江苏沿海地区发展等多重国家战略叠加区,是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市沿海海上交通、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

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海上搜救应急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南通海警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含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下同)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摸排海上交通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形成问题清单,纳入属地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制定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隐患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重点海域交通综合治理机制,掌握海上违法违规船舶作业规律,加大海上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海上交通管控能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完善海上动态感知设施,及时掌握船舶动态。适时开展海空联合巡查,加强海上交通组织,维护海上交通秩序。〔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负责辖区范围内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工作,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警、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交通各类违法行为,形成整治合力。联合开展“商渔共治”专项行动,深入排查商渔船碰撞的突出问题,制定商渔船防碰撞航行指南,开展宣传教育执法检查,规范商船海上航行秩序,集中整治渔业船舶、渔网渔具占用航道等问题,净化海上交通环境,维护海上生态安全。〔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南通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5.强化渔港建设管理。完善沿海渔港“港长制”,颁布港章,细化实化工作清单,进一步落实渔港管理主体责任,协调各方做好渔港建设、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资源养护、生态建设等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渔业船舶和人员管理。健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动态更新渔业船舶、渔业船员信息,严格执行定人联船、渔船编组生产、海上日报告和渔船进出港报告等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压减海洋渔船总量。严格执行渔船检验标准,加强检验质量监督。加强渔业从业人员普法宣传教育,督促渔船在许可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沿海“三类船舶”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格清理借名登记渔船、涉渔乡镇船舶,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不规范行为,按要求开展涉渔“三无”船舶认定处置工作。推动驻渔港执法站点标准化建设,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常态化开展涉海机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增加登船检查频次,严查渔船从事非渔业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海上渔业生产活动,严格落实海洋渔船安全出海各项要求。〔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南通海警局、南通海事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海上风电施工运维安全管理

8.加强行业安全管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规划引领,把生产安全相关内容作为项目核准重要条件,将海上风电审批与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应急保障等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诚信管理和施工准入退出机制,督促业主单位加强施工企业、船舶和人员管理,推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海上风电涉网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南通海事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施工运维通航安全监管。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推动运维船、交通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严肃查处未经许可施工、超航区航行、不按规定配备船员等违法行为,禁止雇用渔船、内河船参与海上风电作业。督促风电业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运行风电场安全自主监控系统,将所有参建单位、运维单位、风机厂家和船舶、人员纳入统一管理,持续加强从业人员海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和持证管理,规范运维登乘站点管理。〔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南通海警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港口施工和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10.严格把关港口及航道建设项目。加强航道和商渔港口码头建设工程监管,督促建设、施工、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航道定期维护保养。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未批先建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南通海事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动火、受限空间、吊装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现场管理,实行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把关,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加强船岸界面现场检查,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南通海事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沿海船舶修造安全管理。加快推进修造企业转型升级,推进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船舶下水、试航等安全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南通海事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管理 

13.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管理。沿海县(市、区)要建立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根据活动属性明确责任部门具体承担本区域的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游览观光活动监督管理,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比赛训练活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海钓等涉渔休闲活动监督管理,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承担本区域的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活动属地管理责任。沿海县(市、区)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划定海上游览、休闲活动海域,规范建设游艇俱乐部及游览、休闲活动码头(站点),实施海上游览、休闲活动公司化经营管理。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排查取缔沿海游览、休闲活动非法出海点,整治非法海上游览、休闲活动。建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报告信息抽查,全面掌握每日沿海游览、休闲活动船舶和人员情况。交通运输、海事、海警、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旅游活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南通海警局、南通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游览休闲活动水域巡查。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加强划定游览、休闲海域巡查,开展游览休闲活动船舶和船员安全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禁止游艇从事非法定用途的活动,禁止渔船从事游览休闲活动,严禁船舶超定额载客、超抗风等级航行。海警部门要加强非划定水域游览、休闲活动巡查,坚决查处、取缔涉及排他性用海的非法游览和休闲活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南通海警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客船运输监督管理。开展海上客船运输安全治理,严查客船超乘客定额、超航区航行等行为,督促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督促客运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加强海上客船安全管理、船员培训和维修保养,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南通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海洋开发活动监督管理 

16.严格把关海洋开发活动。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发展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国土空间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南通海事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港口总体规划布局。优化港口、航道以及支持保障系统布局,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强化生态保护空间管控,推进沿海港口岸线合理使用。加强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防污设备器材配备、防污作业活动监督检查,推动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南通海事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围填海、开采海砂、海洋勘探、风电建设、电缆铺设等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南通海警局、南通海事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

19.加强“一案三制”建设。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海上应急决策机制,沿海县(市、区)要牵头建立台风等重大灾害工作会商指挥决策机制,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必要时联合组织开展海上人员撤离行动。严格落实《南通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南通沿海海域防抗台风船舶撤离方案的通知》(通安委办〔2021〕208号),高效开展海上防风撤离和救援行动,加强应急演习演练,提升海上应急快速反应能力。〔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沿海水域应急能力建设。沿海县(市、区)要完善应急站点布局规划,负责建设与维护船舶避风港池和避风锚地,补点建设沿海专业救助基地、通讯基站,建立健全大马力专业救助船舶等应急力量调派及救助直升机应急待命调用工作机制;要贯彻落实《南通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南通海事局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指导,协助完善应急站点、应急设备库布局,配置化学品应急装备设施,提升海上搜救和防污染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整合渔政、海警、海事和海上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以及港口等相关企业的公务船舶、拖轮、工程船、打捞船队伍,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提升沿海应急救助能力。协调推进东海救助局在沿海配置专业救助队伍,引导社会搜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发展,组建跨地区、跨部门、多专业的海上搜救专家队伍,建立相对稳定的应急专家库,为海上应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市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加快建设渔业专业救助队伍。〔责任单位:市水上搜救中心、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县(市、区)和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主要领导亲自谋划、分管领导具体推进。沿海县(市、区)要持续健全海上安全协调机制,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海上活动形势和风险隐患,组织联合行动。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梳理识别风险,以严的要求、实的举措切实做好海上活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沿海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入海卡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排查取缔海上非法活动和非法出海点,制定海上群众性活动等专项秩序保障方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行业和部门监管责任,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海上活动执法合力。相关企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海上活动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和人员培训,落实自主监控,实时掌握海上活动动态。

(三)提高监管能力。强化事前预警预防,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优化沿海观测站网布局,协同构建气象、海洋信息区域共享平台和智能服务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极端天气和海浪预警,提高沿海气象、海洋监测能力。加强与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上海市、山东省、浙江省以及连云港市、盐城市等邻近沿海地区的海上救援和安全管理合作,促进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沿海县(市、区)政府、相关责任单位要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海上人员活动规律跟踪研究,常态化管控聚集性活动人员规模,针对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加强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构建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海上执法队伍,提升海上活动执法效能。

(四)落实工作保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将安全保障设施建设、联合行动、海上搜救等事项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加强日常检查和督导考核,将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沿海县(市、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