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出发〔2023〕5号
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复制单位:
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3〕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23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
(一)工作范围
1.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报告(含2022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
2.通过“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年度报告,并在省新闻出版局官网对年度报告情况进行公示。
3.各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违规印制日历台历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处印刷复制领域案件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对上市印刷企业、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汇总。
(二)任务分工
1.印刷企业
3月25日前登录“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http://180.101.234.31:8089/),通过年度报告入口在线填报,内容主要包括:
(1)填报《江苏省2023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表》。填报数据、内容要准确,涉及金额的均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要对印制日历台历自查自纠情况,守法经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走出去”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2)上传《营业执照》照片。
(3)上传《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照片。
(4)上传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照片(限出版物印刷企业)。
2.各设区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出版主管部门
(1)负责辖区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负责辖区内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专营数字印刷企业年度报告数据核查上报工作。3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对未按照时限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印刷企业要及时发送催告函。
(2)向省局报送2023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工作总结要包括组织开展违规印制日历台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与2022年报告数据对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归纳概括、年度报告反映的行业监管和发展问题等。4月17日前完成材料报送。
(3)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对辖区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度报告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XX市2023年度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公示信息(正常)名录”“XX市2023年度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公示信息(异常)名录”。7月1日前完成公示。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专营数字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并对全省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专营数字印刷企业年度报告情况在省新闻出版局官网进行公示。
(三)年度报告内容核查
各级出版主管部门核查年度报告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填报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印刷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等内容是否一致。
3.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4.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落实执行。
7.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特别是绿色印刷产品是否达到绿色印刷行业标准。
8.是否按时逐项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9.是否如实填写2022年受处罚情况。
对于报告数据异常的企业,要及时核实情况,梳理排查监管风险隐患。对于存在不报、虚报、瞒报等问题和未开展违规印制日历台历自查自纠工作的企业,要将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3·15”印刷复制质检活动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落实“五项制度”、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进行巡查。
(四)年度报告核查处置、公示方式
1.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2023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正常)名录”: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和《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行为,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按要求登录“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填报年度报告数据并上传相关附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报告予以退回:
(1)《营业执照》与《印刷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等内容不一致的。
(2)生产经营场所、印刷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经核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6)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7)在省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在退回企业年度报告时,应注明退回原因。
被退回年度报告的企业,针对问题完成整改后,于4月15日前重新提交年度报告。符合要求的,列入“2023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正常)名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2023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异常)名录”:
(1)未按法规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和《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4)年度报告被退回的企业在整改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
(一)工作任务
1.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2.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
(二)工作安排
复制单位于4月1日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2023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需经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的除外)审核同意。
2.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及奖惩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省级以上行业培训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情况;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对年度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光盘复制单位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设立转型升级、技术研发等重大项目情况;年度核验条件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3.复制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通过、暂缓和撤销许可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制单位,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2.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
4.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将依法撤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三、有关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导向,提振行业发展信心。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系统谋划、制定细则、统一部署,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年度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坚持思想引领和严格监管同向发力,引导企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将党中央精神贯彻到全行业,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二)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聚焦重点统筹推进。各地要以组织开展年度报告、年度核验工作为契机,重点梳理排查监管漏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风险管控与隐患整改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同时,要分析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坚持破立并举、分类稳慎施策。对于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报告的印刷企业,特别是长期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要核实其资格条件,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对于在“四化”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要加强创新项目扶持,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保障支撑类、创新引领类、智能制造类、专业特色类企业加强政策扶持,支持其申报国家示范企业。
(三)加强指导严格审核,按时优质完整报送。各地要认真核准数据,确保报告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一方面要与2022年报告数据进行认真比对,对于数据变化幅度较大的要仔细核实、摸清原因,确保数据准确,另一方面要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确保报告数据一致性。
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联系人:吉进,电话:025-88802925。
“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软件维护(登录、使用等问题)
联系人:成斌,电话:025-58065663,QQ:75833541。
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联系人:李小蝶,18951813391;谭香辉,18913826006。
附件:
1.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可通过软件中报表功能直接生成)
2.2023年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可通过软件中报表功能直接生成)
3.2023年上市印刷企业情况表
4.2023年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汇总表
5.2023年复制单位核验表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