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1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省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速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推动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24年江苏省工 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重点支持国家和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科技、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绿色低碳、新兴服务业等领域,优先支持我省“10+X”未来产业体系确定的第三代半导体、未来网络、氢能、新型储能、细胞和基因技术、合成生物、通用智能、前沿新材料、零碳负碳(碳捕集利用及封存)、虚拟现实、量子科技、深海深地空天、类人机器人、低空经济、先进核能等领域。
二、申报条件
申报工程研究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截至报告年度末(2023年),依托单位应为在江苏省内注册2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行业(重点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不存在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工程研究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未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必须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二)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方向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符合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按期建设、正常运行和持续创新的各项支撑条件。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40人,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低于20人,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要求经审计的报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8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要求报告年度工程研究中心横向科研经费到账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四)拥有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对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研发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形成有效支撑和保障;其中,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场地相对独立且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五)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主持(承担)过本领域省级以上科研计划或主持(参与)过标准制定。
(六)鼓励以依托单位为主,联合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共同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注重行业内协同和产业融合。科技成果所有权必须归属工程研究中心或依托单位。
三、申报数量
(一)基础指标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择优推荐申报不超过10家。省教育厅推荐申报不超过15家(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省国资委推荐申报不超过5家(依托单位为省属企业),省卫健委推荐申报不超过4家(依托单位为省卫健委直属单位),其它省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申报不超过1家(依托单位为管辖范围内单位)。
(二)激励指标
1.未来产业。符合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由属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每个设区市可增加3个推荐申报名额,增加名额仅限用于未来产业“10+X”重点发展领域。
2.在苏央企。在苏中央管理企业由属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不占用设区市推荐申报名额)推荐申报,每个设区市推荐申报不超过3家。在苏中央管理企业仅包括央企全资(控股)一级子公司、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全资(控股)三级子公司,在苏中央管理企业下属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产业集群。拥有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试点的设区市可增加2个推荐申报名额;同时,根据2023年国家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评价结果,获评优秀、良好的产业集群所在设区市可分别增加3个、2个推荐申报名额。增加名额仅限用于集群产业方向,原则上用于产业集群所在核心区。
四、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由依托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申请报告、填报申报数据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二)推荐上报。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择优行文推荐省发展改革委。
(三)认定批复。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经综合研究并履行规范程序后择优予以认定。
五、其他要求
(一)工程研究中心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规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研究方向应明确精准,避免宽泛笼统。已获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不得在相同方向(领域)重复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场地重叠无法切割的,原则上不予重复批复建设。同一法人单位当年仅限申报1家。
(三)工程研究中心以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法人单位;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工程研究中心所属人员开展的、与工程研究中心目标定位相关的工作。科技成果所有权必须归属工程研究中心,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无关工作纳入统计范围。
(四)各主管部门要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五)各主管部门要根据要求排序填报《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1),并于4月29日前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发改委旗舰店”(http://www.jszwfw.gov.cn/)正式行文报送(上行文附申报汇总表);同时,纸质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上行文及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申请报告、申报数据表及佐证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1张)。各主管部门要做好“查重工作”,严格按照限报家数、指标类别、期限行文推荐。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一律采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2套(需签章齐全;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不采用上下册形式)。申请材料及附件材料请按封面、申报数据表、申请报告正文、相关附件顺序装订。电子版光盘内容须由主管部门汇总,包括申报汇总表(Excel形式)、申报数据表(Excel形式)、申请报告正文(Word格式)及附件材料(PDF格式)。申请报告正文及附件材料侧面用标签纸标注相关证明页,申报光盘上须记号笔注明主管部门名称及推荐申报数量。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docx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