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2023年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发布时间:2023-04-1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徐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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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23年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72号令)等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开展徐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审核认定(简称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上年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对用人单位2022年度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同时,将审核认定的结果实时提供给用人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年审时间

根据省税务局、省残联年度工作安排和我市工作实际情况,2023年市区集中年审受理起止日期:2023年4月17日至5月31日。对逾期未参加年审认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处理。

(四)年审方式

1、窗口年审

2、网上年审(推荐)

登录“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xzcl.gov.cn/)年审通告下载附件查看《网报简易操作指南》(财政预算单位除外)

(五)年审材料

1、填写完整的《徐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

2、用人单位2022年已安排从业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新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有效)或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提供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残疾人用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2022年发放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

5、用人单位在2022年为从业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明细清单证明。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打印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记录明细》(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情况);登录“江苏人社网上服务大厅”打印《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养老、工伤和失业参保情况);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对用人单位提供以上材料不齐或存在问题的,由各年审点工作人员现场出具就业年审情况一次性告知单,明确告知其限期补办或纠正等相关事宜。

注意事项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对虚报、瞒报、拒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将予以通报,并要求及时整改。

4、相关政策文件、报表模板、办理事项告知单请登录徐州市残联网站下载年审通告附件查看。

(六)年审受理责任主体与职责范围

市残联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的年审对象包括:市本级所属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的年审对象包括:本地区行政辖区内(除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年审对象外)的用人单位。

二、保障金征缴

(一)保障金征缴标准、申报缴纳时间及征缴程序另行公告

(二)保障金征收机关与职责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保障金缴纳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征收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征收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3、对拒报或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缴纳保障金。

4、对少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虚报用人情况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计征应缴纳保障金。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6、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保障金减免

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就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

(五)市区保障金征收部门服务点

徐州市区税务部门征收缴纳保障金服务点详见徐州市税务局网站公告。

三、实施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对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当地当年年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实施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制度。

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应填报《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登录“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并提交单位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向受理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对2023年5月31日前仍未完成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的用人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按照省、市政府令相关文件规定和市残联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徐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