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自2014年实施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专项行动以来,全省燃煤发电企业积极响应超低排放要求,有序推进环保设施改造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省在役煤电机组均已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实现了电力供应有效保障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削减的预期目标,有力支撑了“十三五”期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随着我省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装机以及区外来电占比不断增加,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启停调峰压力进一步加大,对机组环保设施特别是脱硝设施稳定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
进入“十四五”期间,我省火电企业启停炉排放问题突出,据统计,今年,启停最频繁的1至4月份,全省机组启停558次,影响时间超过3900小时。启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普遍超标(平均浓度318毫克/立方米),是超低标准(50毫克/立方米)6.4倍,是我省电厂平均排放浓度(30.5毫克/立方米)10.4倍,对周边国控站点乃至城市空气质量影响显著。因此,深入推进火电等重点行业深度减排是切实降低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任务
2023年6月底前,全省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并网达到深度调峰负荷(根据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或并网2小时后,机组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2025年底前,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自并网运行、至解列前,机组全负荷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其他类型机组达到机组深度调峰能力相应负荷后,实现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奖补程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煤电企业申报补助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补助资金申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二是明确补助方式。补助资金支持的是上一年度以来完工并通过验收,或已开工尚未完工,项目尚未开工但能在当年年底前完成建设的项目。申报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为深度脱硝环保设施投资总额的20%。三是明确资金用途。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深度脱硝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更新和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