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宁放心消费办〔2022〕3号
各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市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征求各区、各成员单位意见,现将《南京市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南京市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南京市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结合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指导、规范和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共分四个类别:放心消费创建示范企业(单位);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放心消费示范街区。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企业(单位)是指积极参与、有效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在行业系统内具有领先和示范效应,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标准的企业或有关单位与组织。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是指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标准的行业(含协会、商会等组织)。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是指严格按照江苏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测评体系要求开展活动,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列标准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消费者普遍认同,社会效应明显,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列条件和标准的商品销售、经营服务街(区)或金融、商贸服务集聚区。
第四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分为省级、市级、区级三级,由省、市、区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认定。
第五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非有偿服务原则;
(四)非终身制原则;
(五)社会监督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六条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备合法主体资格,成立已满两个会计申报年度,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办公场所;
(三)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
第七条 申报市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企业和单位,经申请由所在行政区内的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考核后予以申报,并经市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审批。
第八条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请人应当于认定年度的6月30日前,向企业或单位所在行政区内的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或成员单位(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企业、行业、区域、街区)申报表、申报书;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行政许可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利润表。
第九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考核验收标准为:
(一)放心消费创建示范企业(单位)
1.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有力。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计划方案、目标任务、制度规章和相关资料等建立健全。
2.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氛围浓厚。针对企业(单位)行业特点,围绕创建活动内容、目标任务及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培训和诚信建设等活动,载体丰富、形式多样,每年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企业员工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90%以上。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同系统内具有较好的领先、示范效应。
3.生产经营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服务质量标准与规范;对生产、加工和产品(商品)及经营服务等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检验、认证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与要求;无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及国家禁止的经营、服务行为。
4.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积极参加线下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自觉执行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制度。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商业欺诈行为,产品、商品、服务质量和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质量查询和追溯体系建立健全,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5.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健全。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针对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特点及行业属性,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受理机构,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建立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和综合满意率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加强对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情况检查,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情况回访、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随机抽查等制度。积极推行先行赔付工作机制,企业(单位)社会形象和认同度高。
6.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对生产经营和服务环节可能出现的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方案、制度措施健全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到位。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具备法定资质和从业资格,完善生产、经营、服务和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近2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二)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行业
1.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有健全的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工作职责、人员分工、创建目标、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并承担本行业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所属企业、会员单位参创率达90%以上,获得区以上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荣誉的企业(单位)占参创总数的30%以上。
2.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氛围浓厚。围绕创建活动内容、目标任务及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宣传教育、培训和诚信建设等活动,载体丰富、形式多样,每年行业内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行业内所属企业和会员单位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认同度达90%以上。
3.行业信用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健全落实。根据行业特点,围绕规范行业组织内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认真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行业规范与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与政府桥梁纽带作用,结合行业协会(商会)职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和经营者生产、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日常监管与检查,指导业内企业、经营者践约守约。
4.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健全。行业组织及所属企业、会员单位均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受理机构,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建立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和综合满意率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加强对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情况检查,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情况回访、随机抽查等制度,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积极建立与12315投诉维权热线以及各级消协组织消费纠纷处理案件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及时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救济服务。
5.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与服务责任机制、责任网络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近2年内行业组织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商品和服务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集访事件,行业所属企业和经营服务单位产品、商品和服务质量抽检合格率高于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区域
1.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有力。区域有较完善的创建工作领导管理与组织机构,有相应的工作职责与部门分工、目标任务和计划方案、办公场所和活动经费。创建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健全,创建工作推进措施扎实有效,并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整体规划,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各项工作有效落到实处。
2.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氛围浓厚。有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载体和形式,定期组织开展放心消费宣传教育、引导和"五进"活动,区域内群众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知晓度和综合满意度、认同度分别达到80%和85%以上,与消费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参创率达70%以上,社区和行政村参创率达到95%以上。
3.区域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有序。加强区域消费环境治理与改善,有关部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健全,对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积极开展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和示范企业(单位)创建活动,辖区内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市场开办主体和个体工商户能够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信用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4.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健全。有健全的消费者诉求快速处理机制,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有效调解和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商品和服务方面发生的纠纷。区域内的社区和行政村全面建立消费者维权投诉站(点),对一般性消费投诉处理做到不出商家(景区、门店),较大投诉处理不出辖区,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和综合满意率分别达100%和90%以上。近2年辖区内未发生因商品或服务质量引发的重大投诉举报和群体、集访事件。
5.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对辖区有安全生产、公共服务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有健全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机制;组织领导、部门职责与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网格健全落实,近2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及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
(四)放心消费示范街区
1.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有力。街区内设有创建工作管理机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有健全的运行、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并有创建工作总体规划(方案)、工作制度、落实措施、台账资料、经费保障和人员分工及相关职责。
2.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氛围浓厚。街区主要位置有醒目固定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提示标牌、社会承诺、管理部门、消费投诉指引,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信息。经营场所内有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专用标识和温馨提示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宣传活动,定期对经营者开展教育培训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测评活动,消费者对街区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及其服务质量综合满意度达80%以上,群众知晓率和社会认同度90%以上。
3.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街区经营单位(商户)积极参加线下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自觉公开和主动兑现经营和服务承诺,主动公示商品和服务质量信息。做到证照齐全,经营服务行为依法合规,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认真执行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登记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无较大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4.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健全。街区内建立消费维权和投诉站(点),有健全的消费者诉求快速处理机制,做到投诉处理不出门店、不出街区。积极推行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经营主体普遍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自行和解率达80%以上。消费投诉数量逐年下降,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事件,对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和综合满意率分别达100%和90%以上。
5.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街区管理机构建有对辖区安全生产、公共服务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有健全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机制,工作网格健全落实,近2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及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对省、市、区三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认定与命名,分别由省、市、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织考核和验收后,按管理权限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命名前,须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同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审议通过后,予以正式认定并通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制度,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 市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复核工作,由市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根据复核要求上报复评情况报告。市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复核各区复评结果。
第十四条 区级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复核工作,分别由各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实施,并上报复核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单位,按认定管理权限由各级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继续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核的,属一般问题的要限定整改期限,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命名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撤销
第十六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原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撤销其命名:
(一)在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荣誉的;
(二)因失信等违法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五)漠视消费者权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引发群访、集访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撤销命名的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原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并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中的有关表格式样,由市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放心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22年度南京市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与考核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