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一)原《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促进了我国电力可靠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自1992年起,原能源部、原电力工业部、原国家经贸委分别在不同时期出台了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暂行办法等规章。2005年底,电力可靠性管理被纳入电力监管体系。2007年4月,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为现行规章,是全行业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根本依据。
原《办法》颁布以来,我国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已形成了一整套符合中国电力工业特点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组织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了覆盖发、输、变、配各专业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统计和评价体系,电力可靠性技术得到一定程度应用,设备隐患和缺陷得到有效管控,电力系统和设备运行等可靠性指标得到显著提升,有效促进了整个电力行业的健康、安全、快速发展。
(二)原《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电力可靠性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近年来,电力可靠性监管体制出现重大变化:2013年6月,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原国家能源局重组成立新的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职责由国家能源局承担;2018年1月,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挂牌成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直接管理,不再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代管。此次修订是根据国家能源局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情况,构建适应当前管理体制和发展要求的可靠性管理系统体系,保障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的需要。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论断,电力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始终肩负着为社会和人民提供安全可靠电力保障的历史重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乡村振兴、民生保障、能源保供、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对电力可靠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按照这一目标要求,可靠性管理在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和供电服务监管中的定位和发挥的作用都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三是适应当前形势下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需要。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我国社会经济迅速进入正轨,全国电力负荷需求快速增长,局部地区出现电力供应短缺现象,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电力工作的重中之重。电力可靠性管理作为电力生产运行的核心管理手段,其中的安全性和充裕性管理是保障电力供应的基础工作,应提高整体站位,不局限于传统的数据统计分析,全面规范和明确各主体的管理职责,为电力供应保障提供系统性工作方案。
四是完善电力可靠性工作体系的需要。电力可靠性管理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但原《办法》仅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可靠性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未涉及地方政府能源管理和运行管理部门,造成了辖区行政管理工作的缺位。同时,原《办法》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可靠性工作体系、规范数据统计报送等工作的要求不够完整和明确,导致实际推进过程中企业对自身应承担的可靠性管理主体责任理解差异较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五是适应电力系统转型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电力工业发生了巨大变化,电力体制改革全面提速,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快速发展,电网结构和运行控制日趋复杂,为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体系,从可靠性预测、评估、评价等角度出发,细化和推进电力可靠性管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修订过程
2017年6月,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成立,安全司开展原《办法》修订工作前期研究工作。
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了有关修订要求和思路。
2021年5月,形成了《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暂行)》)。征求了有关部委、委和局内容有关司局、地方政府能源管理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分为十一章、六十五条。从内容来看,全文可分为五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第一章,1-8条)为总则;第二部分(第二-第七章,9-45条)为系统、发电、输电、供电、用户、网络安全方面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措施和职责;第三部分(第八章,46-53条)为信息报送、信息系统建设、信息使用、指标发布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第九章,54-60条)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及检查、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第十、十一章,61-65条)为鼓励机制、行政处罚、诚信体系建设和实施日期等。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加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内容
提出了电力系统可靠性的概念,从电力系统风险的事前预测预警、事中过程管控、事后总结评估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方面,对电力企业全链条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增加了电网企业应对电力供应及安全风险、发电企业涉网安全、储能建设以及国家级城市群的区域电力系统统筹规划等方面可靠性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在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和黑启动电源管理的工作职责。
(二)增加用户可靠性管理的内容
新增了用户可靠性管理章节,明确了用户事故预防、隐患治理以及重要用户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等。要求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适当提前规划和建设供电设施,提高供电能力和质量。明确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的供电电源配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职责。
(三)增加网络安全的内容
新增网络安全章节,分别从网络安全管理方针、安全防护制度、各方管理职责等方面对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网络系统和有关设备提出了安全管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网络安全工作职责。
(四)完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
进一步规范发、输、供三个环节电力可靠性管理定义,明确了发、输、供三个环节可靠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以及可靠性指标在设备选型、运行维护、缺陷管理、电网规划、城乡配网建设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完善了可靠性数据管理,进一步细化了工作分工、质量要求、报送内容、时限要求、数据管理等方面内容;在发、输、供等方面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五)明确电力可靠性管理行政处罚措施
原《办法》处罚措施只说明了处罚情形,没有明确处罚措施,本规章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拒绝或者阻碍从事电力可靠性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电力可靠性信息、未按照规定披露可靠性指标的三种情况,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求意见情况
本次书面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149条,其中采纳和部分采纳123条,不采纳24条,采纳率为83%。现将除文字修改、上位法已有明确要求外,未采纳的主要意见说明如下:
(一)应急管理部、华东能源监管局、国家电网关于增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储能设施安全、用户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事故调查、防汛等相关条款的意见
不采纳的主要考虑是电力可靠性管理是对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的可靠性、充裕性管理,属于电力生产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与电力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和救援、事故调查、消防安全、水电站防汛等安全生产工作有一定区别,且上述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在本规章中不再重复。
(二)部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及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关于删除其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
不采纳的主要考虑是电力可靠性管理事关电力供应保障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是电力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的电力规划、项目审批、运行管理、一次能源供应、重要用户管理等现有职责是一致的,删除其职责将导致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不完整,无法有效推进各项工作。同时,我们也根据相关反馈意见,将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区分,使得各方职责明确、协作有力。
(三)部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关于自身没有网络安全方面管理职责,建议由派出机构负责属地电力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不采纳的主要考虑是《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安全〔2018〕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切实履行网络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已有明确规定,属地网络安全的主要职责不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我们也根据本次反馈意见,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更加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