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发布时间:2023-05-0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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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4号)的要求,我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度。淮安市本级(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21.37个月,符合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预算单位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实施省统一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