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2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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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等责任主体的信用监管,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等责任主体的信用监管,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跟踪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申报单位是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报主体,包括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等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五条 申报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接受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直达快享”的要求,结合申报单位信用承诺情况及项目实际,积极推进项目申报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减少项目申报环节、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承诺无未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且近三年和取得专项资金后的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虚报项目投资(入)额、贷款额、担保额,伪造申报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

(三)擅自变更资金用途、计划或内容;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五)经依法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运用及失信行为惩戒

第八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认定、记录申报单位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申报单位信用档案。申报单位违背信用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省、市、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确定支持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以及有关规定,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查询。

市、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信用查询情况,同等条件下向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优先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单位。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失信单位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的主体,依法依规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或者项目支持;

(二)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报单位,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三)其他纳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情形,按照清单要求采取对应的约束措施。

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出具不实报告的,在三年内不采信其对上述有关工作出具的报告。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工作,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将信用管理工作与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指导各地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规范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公开和应用,执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第十三条 市、县(市)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及时部署和认真落实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加强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县(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附件: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