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电子函〔2024〕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视听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23〕246号),加速视听电子技术、专利、产品和服务推广,培育视听电子应用新场景,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围绕智慧生活视听、智慧商用显示、沉浸车载视听、高品质音视频制播等方向,征集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效显著、可推广的视听系统典型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主要征集方向如下:
(一)智慧生活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含机顶盒内置化电视机、同轴直连电视机、插入式微型机顶盒、三模通用遥控器)、手机、投影机、平板电脑、音响、耳机、UGC(用户创作内容)摄像机等产品,以及家庭影音(含便捷看直播、电视机机顶盒一体化)、互动游戏、健康养老和生活服务等解决方案。
(二)智慧商用显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智慧屏、交互屏、电子白板、电子标牌、商用平板、LED大屏、广告机、数字艺术显示屏及医用显示器等产品,以及信息发布与交互触控、智慧零售、智慧办公、超高清户外大屏、3D显示大屏等解决方案。
(三)沉浸车载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车载显示屏、抬头显示、流媒体后视镜、摄像头、音响系统、传声器、数字广播接收模块等产品,以及高分辨率显示屏、沉浸式音频、车载AR显示系统、疲劳检测、多模态交互、高速数据传输与通信技术等解决方案。
(四)高品质音视频制播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切换台、音频矩阵、监视器、服务器、调色系统、网络直播机、全景摄像机、导播台、编解码器等PGC(专业生产内容)和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音视频处理产品,以及音视频采集、编辑、传输、播放等解决方案。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单位不超过3家。
(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视听电子产业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拥有自主商标品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产业化应用中取得良好成效,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每个申报案例仅可选择1个申报方向。
(三)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典型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申报主体、团队或取得相应授权许可,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工作安排
(一)推荐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同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做好组织实施,并做好案例审查和推荐工作。中央企业组织子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12个。各计划单列市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8个。中央企业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
(三)各申报单位填报《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子企业报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案例名单,并出具联合盖章的《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附件2),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中央企业要做好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并报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9月20日前将纸质版的《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和《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一式三份寄送至承办单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2层,胡恩龙)。同时将电子版(申报书、推荐表扫描件和可编辑版)发送至邮箱huenlong@ccidthinktank.com。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推荐案例进行评审、公示,按程序对外公布推广。
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李旭东 010-68208243
陈 昭 010-68208283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杨 琪 010-86095565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庞志鹏 010-62085371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胡恩龙 010-68209528
附件:
1.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
2.2024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