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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推进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推进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林草种苗工作,更好履行机构改革后林业主管部门承接的草种管理职能,提高林草种苗对全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贡献率,促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关于推进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林草工作、生态建设和种业振兴,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为推进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提升、市场净化等五大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科学发展特色经济林果、花卉苗木、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良性循环。

近年来,我省林草种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全省国土绿化、林业产业发展提供了种苗保障,在推进全省生态文明、美丽江苏建设和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造林绿化苗木供大于求、质量不高和结构性供给不足、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和发掘利用滞后、种业自主创新存在短板弱项、种苗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2013年出台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任务目标等时效性已过,相关内容也不涉及草种。为适应新形势、履行新职责,做大做强全省林草种苗优势特色产业,推动林业种业振兴,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有关要求,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86号)进行了修订。

二、林草种苗的定义

林草种苗是指林木和草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是林业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林业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江苏是林草种苗产业大省,林木种苗和林下经济产业被省委省政府列入乡村振兴八大千亿元级优势特色产业之一并于2022年底顺利收官。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审(认)定林木良种213个(有效期内),获国家林草局授权植物新品种权226件,已建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基地和林草种质资源库53家。全省苗木种植面积307.5万亩,种苗产业年产值506.5亿元,种苗线上交易额位列全国前列。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至2025年,全省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基本建立,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基地、林草种质资源库保持在50个以上,林草良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数量达500个以上,保存林草种质资源5万份以上,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力争达到85%;强化“产区为重点、龙头为带动、平台为支撑”的林草种苗生产供应载体布局,培育种苗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年收入超千万元的种苗企业30家以上;种苗信息发布、市场监管和交易体系规范化、数智化、便民化程度显著提高,种苗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成效明显,单位面积种苗产值和效益稳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是遵循规划布局,引导种苗发展。明确了全省重点发展的苗木主产区以及特色功能树种产业集群。二是坚持多措并举,保障种苗供给。强调从生产、供需对接等环节入手,提升优质种苗供给能力。三是加大种质保护,有效利用资源。要求强化林草种质资源清查、收集和保护利用等工作,公布我省可供利用的乡土林草种质资源目录。四是围绕重大需求,强化良种选育。要求聚焦珍贵化、彩色化、效益化树种草种,取得耐盐碱、高固碳树种草种品种选育标志性成果,突破草种种子生产、采集和加工技术难题。五是加大扶持力度,培育龙头企业。加大对种苗龙头企业的项目资金、贷款贴息、技术服务、政策性保险、订单育苗、用地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促进种苗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六是强化科技创新,赋能提质增效。要求加强重点树种草种育种攻关和团队建设,将林草良种选育及相关繁育技术纳入各级各类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计划。七是强化项目管理,提升用苗质量。明确了财政投资或以财政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的用苗质量管理。八是严格引种管理,维护生态安全。要求各地加强引种管理,禁止引种、培育外来入侵和带有外来入侵植物基因的植物,杜绝违背科学规律盲目引进栽植外来植物。九是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组织开展种苗综合执法和专项打假,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

(三)保障措施。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林草种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综合管理和依法治种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开发、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市场主体培育、良种推广应用等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完善金融支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草种苗事业,形成投入多元、利益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深化种苗行政“放管服”改革,充分利用我省科研院校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草种苗职业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