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本级工业强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2-2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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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本级工业强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工业强市和数字经济发展,持续引导我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聚焦支持企业加大投资、支持企业提质增效、支持重点产业链、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支持绿色制造,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对原《盐城市市本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调整为《盐城市市本级工业强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次修订依据包括:《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21〕9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产业链培育行动计划的通知》(盐办字〔2022〕4号)、《盐城市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盐办发〔2022〕20号)、《关于印发盐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6号)、《关于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盐政办发〔2022〕46号)、《关于印发盐城市产业链赋能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盐政办发〔2022〕60号)、《盐城市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之城行动方案》(盐办字〔2023〕3号)、《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23〕2号)等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工业强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2025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2.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4.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负责申报项目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5.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2.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3.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3.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4.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环保负责。

3.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5.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6.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提供的涉税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盐政办发〔2014〕107号)执行。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本管理办法,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开发布。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向注册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市属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做好专项资金政策宣传解读、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指导和项目审核把关工作,积极鼓励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编制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盐城市区符合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以项目备案证为认定标准)。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盐城市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二)无安全、环保等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三)相应年度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符合《盐城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清单》相关要求;

(四)《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为准。

如有特殊条件的从特殊条件。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核需要进行实地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核查工作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项目实施单位的正常运转,并形成实地核查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操作管理中建立“信易贴”应用场景,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

项目实施单位需根据申报要求上报相应的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要求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信用承诺书在相关网站公开。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含信用审查),确保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符合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信用办出具的项目实施单位信用信息一体化审查报告开展信用审查,在专项资金操作管理中,实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和惩戒。拟安排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如有一般失信行为的,资金安排额度扣减20%;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资金安排额度扣减50%;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异议成立的,则重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按规定程序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

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及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项目正在实施的,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政策涉及设备投资的,确定投资时以符合条件的设备等含增值税的金额为标准,计算奖补资金时以符合条件的设备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标准,相关设备发票不得重复使用。设备只包括通用生产性设备,自制非标设备、二手设备和辅助(检测、水、气处理等)设备不在奖补范围内,项目核准或备案日期前购置的设备及未付款设备不在奖补范围内(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加大投资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按技改投资列统,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管理(2024年起执行),且年度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环保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在市企业“争星创优”活动中,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和突出贡献奖的企业,分别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7%、8%和9%给予奖励。属于重点产业链的项目,奖励额度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企业智改数转。对年度智能化设备及工业软件等有效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项目,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照项目年度投资额的12%、11%、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新招引产业项目。对新能源汽车及核心零部件、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大健康产业和数字经济、海洋经济产业及23条重点产业链新招引项目,由各地结合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奖励。

4.支持工业新增长点培育。对列入年度重点工业新增长点培育计划,且上年度企业增加值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0%的制造业企业,按年度新增应税开票销售10亿元以上、5亿元-10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该项与第5项支持优质企业集群培育就高且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5.支持优质企业集群培育。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的工业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度应税开票销售首次达到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企业增加值率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0%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数字经济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或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贡献增量部分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支持规范认证项目。对首次列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锂电池行业、印刷电路板行业、钢铁行业、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氢燃料电池汽车生产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总部迁入发展。鼓励国内优质上市企业、大企业集团、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在盐城迁入综合型总部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供应链、研发职能型总部,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对地方贡献增加部分(上年度超过前两年度均值部分)的30%、20%、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与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上市公司战略重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并购方占股比例在50%以上,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按实际出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申报年度对地方贡献,且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市内企业兼并重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并购方占股比例在50%以上,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按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申报年度对地方贡献,且不超过200万元。

9.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获得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省级首台(套)关键部件认定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省批复建设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重点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10.支持产业链配套协作。重点产业链企业采购本市产业链上游生产企业产品进行再加工生产,且年度本地采购额5000万元以上,按本地采购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给予采购单位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支持企业推广应用新产品。开展“盐创新品”系列活动,发布《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支持生产企业对产品首张订单进行投保,市财政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进行补贴。支持企业采购创新产品打造应用场景,对列入优秀示范应用场景的项目按照评价结果,分别给予100万、80万、50万元的奖励。

12.支持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对获省级以上认定的公共服务机构,年度开展专项服务活动10场(次)以上,且服务企业500家以上;其中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开展融资对接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次,年度帮助企业融资总额超过2亿元,根据第三方服务绩效评估,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公共服务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支持服务型制造。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信部、省工信厅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最高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支持新车型研发销售。对传统燃油车生产企业新研发上市的车型,首个年度销售达5万辆,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市月度起单月平均销售5000台以上,按比例折算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能源乘用车新上市车型,年度销售2000辆以上,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销售1万辆以上,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支持承办重大展会、重大活动。在盐城市区举办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全国性峰会、博览会、展览会、行业发展等活动,按照国家级活动费用总额的30%,由市级财政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市财政资金包干的不享受)。支持企业参加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重要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60%不超过5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16.开展免费诊断和轻量级改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规上企业开展免费诊断服务,每家不高于10万元。对纳入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试点的企业,按照必选应用场景总投入的70%、个性化改造场景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后续推广企业按照总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设立贷款贴息补助。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照“智改数转”项目贷款额的1.2%、1.1%、1%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支持标杆企业培育。对建成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智改数转”领军服务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成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示范智能车间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对首次申报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且近2年累计标识解析量达到1亿、接入企业数达到300家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五星上云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电信运营商新建5G基站(宏站),年内建成500个以上的,按照市区范围内每个基站2500元奖励;年内建成1000个以上的,按照市区范围内每个基站3000元奖励,每个运营商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0.支持数字产业企业能级提升。对首次应税开票销售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i创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互联网年度产品、企业,互联网大数据类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绿色制造

21.开展绿色诊断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23条产业链规上企业、绿色工厂培育库入库企业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排放、高耗水企业开展免费诊断服务,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结果据实拨付。

22.支持节能降耗项目。对年度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节能量不少于300吨标煤的绿色化改造升级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3.支持绿色制造示范。对首次被工信部认定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省工信厅认定为绿色工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支持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支持市级工业园区提升产业承载能力,对市级工业园区建设两层以上标准厂房(不含企业自建自用厂房),年度建成面积达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园区管理机构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最终奖励标准按照《盐城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清单》相关规定执行,单个企业享受创牌类免申直拨支持数量不超过2个,设备补贴类支持数量不超过1个,单个企业申报类项目年度奖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如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安排的资金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时,可适当降低奖补标准。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推动工业强市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六条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11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用于其他急需项目。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专项资金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应按照《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在预算编制时,应按照《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应按照《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效益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照《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暂行)》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有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情况记录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涉及收回财政资金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由市财政局收回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税收较重失信行为的,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招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降级或扣分处理;存在税收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及收回财政资金的,由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由财政部门收回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科技创新突破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盐发〔2021〕6号)、《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21〕9号)、《盐城市重点产业链培育行动计划》(盐办字〔2022〕4号)、《盐城市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盐办发〔2022〕20号)《盐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方案》(盐政办发〔2022〕6号)《关于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为避免项目重复,市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后将其他相关专项资金拨付情况提供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重复情况进行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21日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的《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财规〔2022〕1号)同时废止。对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政策,将在申报指南中予以调整,不再另行修订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