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2022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正式开始

发布时间:2023-02-0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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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2022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正式开始

各类市场主体2022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已开始,请抓紧年报。

年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

年报对象:所有2022年12月31日前在苏州市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2年度报告。

年报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其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年报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s://js.gsxt.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法律责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均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