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泰州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各市 (区) 科技局,医药高新区 (高港区) 工科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规〔2023〕1号) 精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大支持力度,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税资格申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
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照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申请对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申请免税机构”),已通过免税资格审核的机构无需重复申报。
三、申请方式及流程
1.申请免税机构对照核定时的地址和面积范围,认真核实现有场地情况、在孵企业数量及使用面积、自有产权面积等,登录“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http://www.chinatorch.gov.cn/),录入基础免税信息并提交审核。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免税资格申请操作指南(附件1)
2.申请免税机构通过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后,即可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事宜.
四、有关事项
1.申请免税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前款所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在孵对象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申请免税机构应确保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并将房产士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凡在免税资格申请和办理免税事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同一运营机构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省级以上孵化器的账号申报,面积为孵化器面积和众创空间面积之和。
5.申请免税机构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由请变更。
6.在孵企业发生动态变化时,须及时在信息服务系统中更新有关信息
7.申请免税机构于3月24日前完成免税基础信息填报,各市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初审,将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附件2) 、国家级众创空间免税确认表(附件3)于3月31日前报送市科技局。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市科技局科研机构处 王丽
联系电话: 86399076
附件:
1、免税资格申请操作指南
2、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
3、国家各案众创空间免税确认表
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1、免税资格申请操作指南.docx 2、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免税确认表.docx 3、国家各案众创空间免税确认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