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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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财规〔2023〕3号

各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工作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旅游经济发展局、市洋河新区生态旅游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宿迁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宿迁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财务局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4月3日      

 

宿迁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宿迁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宿迁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6号)、《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宿迁市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市区旅游业发展、提高旅游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竞争、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管理。市、区财政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市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引导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对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做好引导资金的下达;组织或配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引导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参与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引导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引导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引导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引导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引导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项目的结算、决算、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宿迁市区文旅融合发展、提高旅游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宿迁市旅游资源开发及整合等,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旅游产品打造。主要用于打造重大旅游项目、举办重要旅游活动、扶持培育特色旅游业态、推动“文旅+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

(二)旅游广告宣传。主要用于旅游产品宣传推介、城市形象宣传等。

(三)旅游品质提升。主要用于支持文旅领域品牌创建、促进文明旅游活动、提升游客满意度、开展旅游行业人才培训及业务交流等。

(四)旅游基础设施完善。主要用于旅游厕所、公共停车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旅游交通引导标识设置和更新等。

(五)旅游功能配套。主要用于旅游特色餐饮开发、旅游住宿产品打造、旅游商品(含非遗及文创商品)设计研发及生产销售、旅游演艺项目及文旅消费空间建设、文旅融合(体验)示范基地建设等。

(六)旅行社扶持奖励。主要用于对组织“多日游”团队游览我市主要收费景区的旅行社进行奖励等。

第七条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具体执行如下标准:

(一)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当年评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当年评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当年评为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单位)、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文旅休闲(消费)街区、非遗旅游体验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内同一单位创成不同品牌的,按最高奖励,不重复计算)。

(二)支持旅行社发展。当年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全年无投诉,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年度组团业务量不少于5000人·天,排名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年度地接业务量不少于3000人次,排名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三)支持旅游商品建设。打造1500平方米(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上特色旅游购物店,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店、10万元/店奖励;旅游商品在上一年度全国、省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得奖项的,分别最高给予5万元/件、2万元/件的奖励(单项商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励,不重复计算)。

(四)支持旅游民宿发展。当年评为国家甲、乙、丙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当年评为民宿集聚区(村),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备案民宿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根据公安部门的入住登记系统,年度入住率排名前三名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五)支持团队旅游有序恢复。对组织游客在市区住宿1晚(含)以上的组团社或地接社给予奖励,每年总资金规模最高400万元。国内团队:当年累计组织国内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次(含)以上,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点(至少包含1个重点景区),根据淡旺季不同,分别按照最高50元/人、30元/人进行奖励。境外团队:对组织境外过夜游客在市区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点的境内外旅行社,按照200元/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市文旅产业发展,每年总资金规模最高2000万元。

第九条采取申请批复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批复意见使用经费。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引导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引导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和申报要求等。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含)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二)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四)其他具体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各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行文,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定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不公开的事项除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引导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达引导资金,各区财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预算绩效监控信息、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安排、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绩效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要求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做好引导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巡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引导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文件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除另有规定外,此前与本文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