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中共淮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安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人才发展
各县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淮安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党群工作部,各县区科技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旅区经发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对接科教资源发达地区,做到优秀人才为我所用,根据《淮安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组织开展2024年度淮安市“人才飞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本文件所称“人才飞地”,指在淮安市范围外的科教人才资源丰富的地区,淮安市县区(园区)、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的科技孵化器、研发机构、专家工作站,建设以人才引进培育、科技研发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为目标的引才育才平台。
“人才飞地”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类:专家工作站。我市企业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与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专家教授达成合作,聘请专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的创新平台。
第二类:研发机构。我市企业根据发展需求,独立或与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在外地合作建设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平台等研发中心,吸引外地人才,共享创新资源,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促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科技项目到淮安市产业化。
第三类:科技孵化器。紧密结合淮安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在创新人才、成果富集城市建设的科技人才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初创企业孵化平台,主要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对科技人才和项目进行初步孵化,成熟后到淮安实施产业化。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第一类“人才飞地”(专家工作站)的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与专家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专家每年为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
3.申报单位聘请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4.专家每年能够为申报单位提供1项以上新技术,解决3项以上技术难题。
(二)申报第二类“人才飞地”(研发机构)的条件:
1.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原则上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2.研发机构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万元。
3.研发机构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
4.研发机构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8人的专业研发人员,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资深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1人,领军研发人员特别优秀的,研发人员数量可放宽至不少于5人。
5.围绕申报单位业务需求实施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持续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三)申报第三类“人才飞地”(科技孵化器)的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淮安市的园区平台或骨于企业,并对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
2.拥有可自主支配、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场地(专业孵化器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团队)可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80%以上。
3.有受聘于申报单位的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有专业化的运营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运营管理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4.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孵育支持、毕业与退出机制等);具有健全的孵化功能和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完善的服务支持。
5.截至申报之日,在孵企业/团队10个以上(专业孵化器5个以上),其中已申请专利或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50%;在孵和毕业企业中,已在淮安市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3家)。
6.与当地高校、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三、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按要求分类别报送《淮安“人才飞地”申报书》(附件1、2、3),应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附件及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并承诺对有关申报材料数据负责。
2.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对象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和权属性进行核实。
3.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监督评估处,逾期不予受理。
4.联系电话:0517-83677755
电子邮箱hakjjfgc@163.com。
附件:
1:淮安市“人才飞地”申报书(专家工作站)
2:淮安市“人才飞地”申报书(研发机构)
3:淮安市“人才飞地”申报书(科技孵化器)
中共淮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安市科技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附件1-3.pdf
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才飞地”管理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