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通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港口岸线是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稀缺性资源。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确保港口岸线资源集约高效有序利用,推动临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新增港口岸线使用分类管控
(一)优先保障公用码头岸线使用。沿江港口岸线应优先保障集装箱、件杂货、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公用码头岸线需求。鼓励沿海港口各作业区规划建设重大件公用码头,为临港工业企业提供重大件运输解决方案,引导重型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发展。鼓励沿海临港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优先考虑利用区域内公用码头。鼓励液体散货公用码头配套建设公用管线站,充分释放码头能力,服务更多化工企业。
(二)严格控制自备码头岸线使用。对因生产工艺需要、货量大等特殊情况确需建设企业自有码头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用途管控,后方陆域应沿码头纵深方向布置,严禁贴岸布置、占大建小。鼓励企业自有码头预留公共物流服务能力,建设对外公共物流通道。鼓励临近企业、同类企业共享码头、仓库、堆场等设施设备。
二、严把新增港口岸线使用项目招引关
(三)加强涉港产业项目优选。支持引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强链补链延链项目,重点吸引绿色、智慧、附加值高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落户,优先保障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项目和发展潜力大的产业类项目岸线使用需求。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进一步完善新增使用港口岸线的涉港产业项目评估制度,形成“一项目一报告”。项目所在地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须充分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行性和新建码头的必要性。对确需新建码头的涉港项目,一是要严格评估项目企业投资能力,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规定;二是要严格评估产业类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等须满足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相关规定;三是要严格评估物流类项目量能比,确保码头吞吐量与通过能力之比不低于0.83。
(四)完善岸线使用审查流程。落实县(市、区)层面综合评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项目优选要求组织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落实市级层面论证评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进行评审。落实岸线使用审签,涉及岸线使用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交通运输局方可办理转报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方可办理用地用海手续。因岸线实际使用人改变等需办理港口岸线变更手续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加强港口岸线效益跟踪管理
(五)开展港口岸线利用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分类构建岸线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岸线利用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开展码头项目岸线集约高效利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探索实施用能用电、土地使用、财政奖励等激励政策。
(六)完善岸线使用退出及回收机制。对投产后连续多年未达投资协议中预期指标的涉港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及时执行违约赔偿条款,直至收回其岸线使用权。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回购破产项目等岸线回收机制。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纳入《南通港总体规划(2035年)》范围内的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申报项目参照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意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确需修改完善的,须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南通市港口岸线使用评估核转流程
附件
一、招引评估阶段: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优选要求组织对涉港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由县(市、区)政府出具同意意见,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局。
提交材料主要包括:1.涉港产业项目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有码头建设必要性、项目企业投资能力、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科技创新能力、产业发展潜力等);2.投资协议中预期指标及产出效益保证条款、承诺退出条款、港口岸线收回的具体条件及相应的补偿办法;3.项目工可报告等。
二、论证评审阶段: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产业政策及项目企业投资能力等提出意见;市交通运输局对岸线使用规模、平面布置等提出意见;市工信局对项目预期产出效益指标和投资价值提出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用地、用海、湿地占用等提出意见;南通海事局对通航条件等提出意见。评审按照“一口清”要求,一次性对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三、上报审签阶段:在各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专家评审通过的基础上,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就港口岸线使用汇总形成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转报至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审批。
附件:通政发〔2023〕11号
附件: 通政发〔2023〕11号.pdf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