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知识产权局) 泰州市司法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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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泰市监发〔2023〕48号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市纤维检验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推动市场主体依法生产经营,有效预防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多发违法行为的发生,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泰州市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合规指导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处室、市纤维检验院(以下统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工作,积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合规指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一是事前指导。行政许可处室(科室、分局)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向新设立的市场主体宣传《清单》,告知合规经营注意事项;二是事中指导。各相关处室(科室、分局)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宣传《清单》,指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三是事后指导。执法办案处室(科室、稽查大队、分局,市纤维检验院)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违法市场主体讲解《清单》,督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各单位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积极开展“你点我办”活动,主动上门送《清单》,开展“一对一”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二、定期统计评估

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泰州市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实施情况月度统计表》(附件2)及简要文字信息、案例、图片以及报道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要及时对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定期评估《清单》落实效果。各单位认为《清单》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映。

三、及时宣传推广

各单位对于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宣传,进一步扩大活动效果。

本《清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清单》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

1.泰州市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2.《泰州市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实施情况月度统计表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司法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