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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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科高〔2022〕124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持续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队伍的壮大,现将《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日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取消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18〕8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产生的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服务),且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第四条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工作,常年受理、定期评审。

第六条 通过认定的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自认定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七条 申请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的企业须是在无锡市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对申请认定的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三)申请认定的产品(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无锡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注册登记,并向无锡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信用承诺书。

2.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申请书。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5.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材料。

6.申报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九条 无锡市科技局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无锡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在无锡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颁发统一印制的“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有异议的,由无锡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企业发生更名的,应在变更通知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未按期提交的,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结果自动失效;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裁定为侵权的,其认定结果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其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结果,当年和下一年度不再受理其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参与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申请书

附件: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认定申请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