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3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融资促进,监督管理
2024年12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委金融办、江苏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江苏省建筑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建筑业是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富民产业。近年来,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和固定资产投资放缓影响,建筑企业经营发展出现流动性枯竭,特别是资金周转存在较大压力。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和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加力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作出部署要求。为改善建筑业融资环境,帮助建筑企业缓解短期流动性困难,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10月9日省政府研究部署增量政策专题会议上,明确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部门研究设立江苏省建筑业转贷资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架构、使用要求、使用流程、风险防控及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十九条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规定,转贷资金是指为贷款即将到期、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建筑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重点支持纳税贡献大、就业带动强、发展前景好的建筑企业。转贷资金采用合作银行制,面向商业银行在苏一级分支机构及地方法人银行开放,合作银行推动本行全省范围内分支机构开展转贷业务,不单独因企业使用转贷资金而作出下调信用评级、压降贷款规模等影响融资稳定的行为。
(二)明确组织架构。《办法》明确,转贷资金的管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委金融办、江苏金融监管局负责,其中牵头部门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资金管理的日常事务。转贷资金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并设立专项信托,受合伙企业委托作为贷款服务机构负责转贷资金的投放。
(三)明确使用要求。《办法》规定,单笔转贷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单个建筑企业集团可申请多笔但合计存续总额不超过2亿元。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转贷资金收取贷款利息,日转贷费率为万分之三。
(四)明确办理流程。《办法》明确办理转贷资金六项程序:一是企业在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与合作银行沟通,经同意后向贷款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二是贷款服务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转贷要求进行形式审核,并报合伙企业书面审核。三是合作银行收到贷款服务机构初审通过意见后,对企业启动续贷审批,通过后出具续贷承诺。四是贷款服务机构收到合作银行承诺后,作出资金使用安排,并报合伙企业书面审核。五是贷款服务机构收到企业贷款利息后,将转贷资金拨至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合作银行即时结清“旧贷款”,发放“新贷款”,并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归还至贷款服务机构。六是资料归档。
(五)明确风险防控要求。《办法》规定,转贷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仅在转贷服务机构和银行间流动,不进入企业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合伙企业建立风险防控有关操作规程。对于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等造成转贷资金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方便企业办理转贷资金,我省后续还将发布办事指南和相关格式文本。贷款服务机构为省国信集团子公司江苏信托,符合条件、有使用需求的建筑企业可直接咨询具体使用要求。
咨询电话:赵先生,025-89667610;吴女士,025-89667664。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