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扬州市统计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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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扬医保〔2022〕50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统计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民生,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阶段性缓缴费用人单位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施阶段性缓缴费方式和期限

(一)2022年7月、8月、9月为缓缴期,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满后,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中小微企业可根据实际,申请提前结束缓缴,并补缴缓缴费用。中小微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当在注销前补缴缓缴的职工医保费。

(三)妥善处理7月份缴费。对2022年7月已进行职工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准确确定符合条件中小微企业的应缓缴部分的金额,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可从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三、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影响

(一)缓缴期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含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二)对缓缴前已欠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缓缴期内足额补缴所欠职工医保费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中小微企业缓缴期间,视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离职、医保关系转移、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等;缓缴期满后,中小微企业应为其补缴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四、优化经办服务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各地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划型信息,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现有统计信息无法满足中小微企业实际划型需求的,企业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使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辨别企业规模类型,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承诺后,按规定执行缓缴政策。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市医保中心要做好全市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并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每月5日前按要求集中报送至省医保中心。

 

附件:

1.中小微企业承诺函

2.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调度统计表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扬州市统计局         

2022年7月25日       

附件: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