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第二批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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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第二批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相关县(市、区)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22〕5号)《关于印发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财规〔2022〕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3年度第二批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1.申报依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22〕5号)。

2.申报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申报范围:对科创板重点后备企业研发费用予以奖励,企业自进入全市科创板后备企业培育库当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上年实际研发费用给予奖励。实际研发费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计算。

4.奖励标准:企业自进入全市科创板后备企业培育库当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上年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实际享受该项奖励金额需剔除已享受《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盐政发〔2021〕19号)中明确的研发费用奖补。

二、申报材料

1.企业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2.正处于股份制改造阶段的企业,须提供明确的改制方案;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须提供股改完成前后的营业执照;已在江苏证监局备案的企业,须提供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确认辅导日期的通知》;已在科创板获受理的企业须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业务受理通知书》;已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须提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业务受理通知书》(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须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研发费用奖励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2021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证明材料,并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4.申请研发费用奖励须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2022年度是否已享受《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盐政发〔2021〕19号)中明确的研发费用奖补证明材料,并加盖县(市、区)财政部门印章。

三、其他事项

(一)请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把好第一关,市金融监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项目审核、材料完善、信用审查等工作,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同时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1份,具体包括:①项目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申报文件,相关电子档一并提供。②企业申报材料。③《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承诺书》《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申报受理时间截止2023年2月17日下午,逾期不予受理。

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 0515-86660471

市财政局金融处 0515-80501339 0515-80501352

 

附件: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承诺书

2.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

3.2022年度全市科创板后备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

 

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3年2月8日         

附件: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承诺书.docx
2.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xlsx
3.2022年度全市科创板后备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