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8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工信部网安函〔202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切实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用户权益,维护网络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组织推进。各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推进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
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加强车联网卡采购、使用、销售等基础管理,做好所生产、销售车辆所载车联网卡的实名登记。
四、车辆销售前,电信企业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企业销售车联网卡,应登记购卡单位信息和责任人信息。
车辆销售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参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车联网卡实名登记,认真核验和登记车辆所有者(含单位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车辆销售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将用户登记信息、车联网卡号码或识别码等基础信息及时传送至电信企业。
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车辆所有者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应同步办理车联网卡实名过户手续,并提示相关法律责任风险。
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车联网卡登记信息保护,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以及违规使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电信企业应加强车联网卡基础资源管理,统一分配相对集中的物联网专用号段和互联网IP地址用于发展车联网业务。电信企业应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为符合实名登记要求的车联网卡开通用户所需的语音、短信、流量功能。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组织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提供检查材料,主动配合检查工作。
九、对用户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通知电信企业关闭除紧急呼叫、应急救援等影响生命安全以外的车联网卡功能。对违反实名登记要求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组织完成已售出车辆所载车联网卡实名补登记工作。
十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电信企业应将本企业负责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属地通信管理局以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如有变更,请及时更新报送。
十二、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汽车进口商,等同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所购买并装载于进口车辆的车联网卡落实实名登记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9月13日
(联系方式:010-68206196)
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