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9月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1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
为配合实施该反倾销措施,聚苯醚对应的8位税则号列拆分为两个10位商品编码。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21年第68号公告(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自2021年9月7日起,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税则号列39072090)时,“聚2,6-二甲基-1,4-苯醚(包括化学改性或物理改性的)”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10,“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90。
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关注这一新要求,在进口申报上述商品时按规定申报商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