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信规〔2023〕5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为更好推动江苏省铸造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要求,对照国家政策调整,决定废止《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苏工信规〔2020〕3号)。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日
附件: 关于废止《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