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5年第一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5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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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第一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4〕104号、苏农计〔2024〕38号)精神,现将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业防灾减灾等5个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见附件),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会商,尽快谋划好资金使用方向,做好相关项目储备工作,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各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违规发放个人津贴补贴。全面落实公开公示等制度,加大日常监督力度,确保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三、各区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待工作任务及区域绩效指标明确后,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地绩效评价情况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四、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区财政局要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其中,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支出方向追踪,相关预算指标在接收、登录和下达等各个环节应单独列示。

 

附件:2025年第一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下达资金分配表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7日

附件:
2025年第一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下达资金分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