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企业信用管理培训、示范创建和信用管理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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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企业信用管理培训、示范创建和信用管理复核工作的通知

镇发改信用发〔2022〕103号

各市、区,镇江新区、高新区信用办: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和示范创建工作》(省发改信用发〔2022〕287号)的要求,为持续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培训、示范创建和信用管理复核工作,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营造重信守诺氛围,根据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和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工作

各市、区根据本地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实际,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以保持工作持续性、鼓励企业积极性、满足需求为原则,因地制宜组织辖区内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并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申报培训计划。请各市、区按照目标计划数(详见附件1),研究制定2022年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信用管理培训企业名单,请于4月底前将培训计划报送至信用办,市信用办汇总上报至省信用办后根据计划免费发放《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南(修订版)》。

2﹒规范组织实施。各地切实按照规范程序,强化工作组织,通过企业自愿申报、组织公益性培训辅导、考核、公示培训合格名单等环节,扎实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培训工作。

3﹒公示合格名单。各地要按照《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修订版)》要求,组织对参训企业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将培训合格企业名单报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统一公布企业名单。

二、规范开展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

各市、区信用办要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质量的原则,从历年培训合格的企业中,组织企业参加2022年度信用管理市级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并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请各市、区于4月底前,上报2022年度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创建计划及创建企业信息(详见附件2)。

2﹒市级示范创建工作要确保有如下环节:企业自愿申报、信用服务机构辅导、信用服务机构现场评估认定、信用审查等环节,确保质量。同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3﹒7月底前,请各市、区协同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完成2022年度信用管理市级示范企业验收工作,验收标准按照《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南》(修订版)执行。

三、做好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认定

请各市、区要按照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从2020年度及往年度认定的市级示范企业中,优选经过辅导培育,在区域内、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信用状况好的企业,按照信用服务机构先辅导,成熟后再申报的程序,积极做好创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推荐工作。推荐企业信息于4月底前报市发改委信用建设处(详见附件2)。

四、开展示范企业信用管理复核

按照5年时间对已认定的省市示范企业全部进行一次复核的基本要求,年度由远至近,有条不紊地分批推进。今年完成2018年认定的省市两级示范企业的复核评价工作(名单详见附件3)。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负责市级示范企业复核工作,各市、区信用办做好复核工作的协同配合。同一企业只进行一次复核评价工作,不增加企业负担。

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将具体安排和协调省信用遴选的信用服务机构到企业开展现场复核。同时,对复核企业开展信用审查,并出具信用审查报告。对有一般失信记录的企业,先辅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完成修复后可以参加本年度复核;对有特别严重失信记录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包括注销、迁出)的示范企业取消认定称号、收回证书和铜牌。各市、区于4月底前上报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便于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接及进行现场复核。示范企业根据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价指标的体系要求,开展自评,并提供复核评价的相关清单材料(附件4)。

五、其它事项

1﹒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市、区信用办对照2022年度镇江市企业信用管理培训、示范创建任务分解表(附件1),认真组织,加大宣传力度,指导企业按要求做好企业信用培训、示范创建工作。

2. 培育重点企业。结合信用管理工作,关注大中型规模企业、各类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企业、需参加政府采购及项目招投标的企业,在重点培育的基础上,重点培育信用管理基础完善、信用程度高、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发展趋势乐观、信用状况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企业。

3﹒通过信用管理培训和通过认定的市级示范企业名单将及时在市级信用门户网站公布并可查询。

联系人:李蕴,电话:84436357。

 

附件:

1.2022年信用管理培训、市级示范和省级示范企业计划指标

2. 2022年度镇江市企业信用管理培训、示范创建任务分解

3. 市级示范企业复核名单

4. 市级示范企业复核评价资料清单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