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迁市商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宿迁市商务局等9部门制定了《宿迁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商务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宿迁市应急管理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0月15日

 

宿迁市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制定如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活动时间

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的原则,补贴资金池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后即止。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在宿迁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换购符合国家标准及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予以补贴。换购电动自行车新车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每位消费者只能享受1次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按照新购电动自行车价格(发票含税价)实施分档补贴。其中,新购电动自行车价格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补贴300元,价格在2000元(含)至3000元(不含)的补贴400元,价格在3000元(含)以上的补贴500元。旧车残值由车主和回收企业商定,不计算在补贴内。

2.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在每档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补贴。       

3.消费者交回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必须为整车并包含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三)补贴方式

采取消费者现买立减,参与活动企业先行垫付、申请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9月14日至活动平台上线之日期间,在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门店换购符合补贴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可至参与活动的原销售企业门店补充提供旧车、新车信息等相关材料,门店认可并按要求补录相关材料,按照对应补贴标准先行垫付并直接发放给消费者,门店须留存转账支付等凭证备查。

三、合作机构及参与主体

(一)合作平台。本次活动在“宿心办”APP设立“宿迁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专区”。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支付服务平台,负责提供系统技术保障,支付服务、补贴资格核验、补贴商品信息录入、支付核算、数据比对等服务,实现信息采集和支付功能,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后台数据等,及时识别骗取、套取政府补贴等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确定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门店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确定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门店,作为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服务终端,提供收旧、售新、上牌等一站式服务,并严格遵守报名条件及《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回收网点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诚信规范经营,确保安全有序。

(三)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企业。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确定参与活动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加强与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沟通协作,畅通回收价格咨询和交易渠道;要依法合规开展拆解处理,严禁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车架、电池等二次流入市场。

四、换新流程

(一)个人申请。个人消费者登录“宿心办”APP并实名认证,进入“宿迁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专区”,报名参与活动,系统自动生成个人身份二维码,用于后续身份核验。

(二)旧车交付。消费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宿心办”APP生成的个人身份二维码,将旧车送达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门店,由销售门店完成旧车核验并代收车辆,同时将旧车照片、车牌、车架号等相关信息上传至支付服务平台。

(三)新车购买。消费者在销售企业门店选购符合要求的车型,完成上牌后,录入新车车牌、新车车架号、电池类型等信息,通过支付服务平台完成支付,平台系统将自动计算补贴金额并核减,通过“支付立减”的方式完成补贴资金发放。

(四)发票开具。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门店负责按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新车上牌,向消费者开具新车发票,并将新车照片、车牌照片、发票照片等信息上传至支付服务平台。发票应注明“政府以旧换新补贴”字样,发票合计金额应为“消费者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补贴申请人与发票抬头、电动自行车新车登记号牌所有人须为同一人。

(五)旧车处理。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将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整车,及时交由本次活动公布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并取得回收企业盖章认可的证明材料。回收企业需与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签订协议,定期转移车辆蓄电池并留存回收移交清单备查。

五、补贴审核

(一)审核拨付。为保障消费者第一时间享受到补贴政策,由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每半个月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一次补贴申请,由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局,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委托支付服务平台进行补贴资金拨付。

(二)退款规则。若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生退货行为,由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在支付服务平台发起退款操作,其中消费者个人支付的款项退还消费者,如涉及财政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退回资金池。

(三)监督管理。消费者和参与活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回收企业都应按照诚信原则参与活动,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不得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取消活动资格,责令退还补贴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因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原因造成的应补未补、少补等消费者损失,以及多补、违规补贴等损失,由销售企业承担。

六、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统筹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相关工作,遴选支付服务平台,督促合作企业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发布、动态更新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名单;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具有资质的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名录;做好涉及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利用合作方的资质审核;针对报名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加强锂离子蓄电池回收规范管理。

(三)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电动自行车上牌信息;针对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指导做好旧车注销登记、号牌回收和新车上牌登记,加强登记服务网点监管。

(四)市财政局负责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资金监管、拨付工作,配合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具有资质的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名录;做好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合作方的资质审核;针对报名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加强铅酸蓄电池回收规范管理。

(六)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督促指导参与本次活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报名参与企业审核,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不法经营行为。

(八)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统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工作,结合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行动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形成合理措施,推动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九)各县(区)商务部门负责按照本细则要求,统筹推进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实施有关工作,做好参与活动企业遴选及监督、申报材料初审、与活动相关的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