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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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宿政发〔2022〕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能,深化“四化”同步集成改革,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高水平建设,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

一、持续培育创新型企业。统筹推进“小升高”“规转高”和“高培强”,建设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创新龙头企业为引领的创新企业梯队。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市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将科技型企业(项目)招引纳入全市招商体系,鼓励各县(区)逐步提高新招引项目中科技型项目数量的比重。

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2%给予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0.5%~1.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按照增量的8%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对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0%的优惠政策。深化科技创新券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对由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重大科技项目,按照该项目国家投入的1:0.5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500万元。

三、推动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绩效评估“优秀”等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按照不超过上述认定奖励金额的50%给予依托单位奖励。对建设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奖励20万元。对建立离岸研发机构并纳入市备案管理的,最高奖励30万元。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奖励5万元。对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的,按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

四、打造产业重大研发平台。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大学大院大所以及创新创业团队在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宿迁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分期分档可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被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吸纳为加盟专业研究所的,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领办的特别重大的专业性、公益性的科技创新平台,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持续发展,对纳入市备案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为宿迁企业开展合同科研、技术转移、科技公共服务等横向服务收入实际到账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评价为“优秀”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对建成并已实质性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参照产业技术研究院予以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服务型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等有效整合优质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资助500万元、200万元。

五、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建设。推动各类园区引建孵化载体,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过程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园区,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奖励100万元。支持国内外高校在宿迁建设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六、激励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围绕产业前瞻与关键技术、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组织实施重点研发计划,突破产业“卡脖子”技术。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对企业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组织实施基础研究计划,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单位和产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在市级科技计划中增设“揭榜挂帅”专项、“碳达峰碳中和”专项,保持与省科技计划体系衔接、配套,形成引导全社会开展研发活动的计划体系,提升成果产出效率和能级。支持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设宿迁市企业科技攻关引导资金,对单个科技攻关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1:4和1:2给予最高300万元配套奖励。

七、激发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活力。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市内转移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补;企业受让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单项超过100万元且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奖补,每户每年最高100万元。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单个合同奖励最高5万元。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服务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合同奖励最高2万元。高层次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到宿迁创办、领办企业的,鼓励各类投资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八、构建产业科技服务链。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培育和发展,强化全链条科技服务,对创成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奖励20万元;对经省评价优秀的,奖励10万元。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社会开放,根据服务绩效给予提供单位不高于年度服务收入20%的补助,最高30万元。获评省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或特色基地的,给予建设主体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政策给予奖励;同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九、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优化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资金)项目组成结构,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每个项目支持市拨经费最高5万元。参加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纳入市级人才、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建设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对新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奖励10万元;支持外国人才申报国家、省友谊奖,对获得国家、省友谊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对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给予补助。

十、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2022-2025年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保持稳定增幅,重点用于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和科技平台载体建设奖补以及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等,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资金和金融手段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一批引领性强、带动性大、成长性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未来产业重大项目在宿落地成长。县(区)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奖补资金列支渠道由财政统筹安排;市辖区企业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省独角兽企业的,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等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区奖补政策。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市级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补。当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失信行为、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