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镇文广旅〔2023〕7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文旅部门、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镇江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2023年2月8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旅游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推动镇江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6号),结合我市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旅游品牌建设
1.全域旅游。新创成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对各区(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下同)给予80万元、40万元奖励。
2.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智慧旅游景区。对各区新评定为5A、4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智慧旅游景区的单位,给予8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
3.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等项目。对各区新创成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给予40万元、24万元奖励;新创成国家级、省级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单位(示范项目),给予40万元、24万元奖励;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单位,给予16万元、8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单位,给予16万元、8万元奖励;新创成省级文旅消费示范单位,给予16万元奖励。
4.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对各区单位新创成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给予32万元、16万元奖励;新创成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10万元奖励。
5.工业旅游。对各区单位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区,给予16万元、8万元奖励。
6.文旅数字化建设。对各区单位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给予12万元、6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和旅游科技示范园区(创新基地),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江苏省智慧文旅示范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
7.非遗文旅项目。对各区单位新评定为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给予3万元奖励;新评定为省无限定空间非遗进景区示范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
8.特色旅游饭店。对各区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给予32万元、16万元奖励;新评定的江苏精品休闲度假饭店,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的“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的“金鼎”“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按最高标准执行。
9.旅行社
(1)对各区新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给予24万元、12万元奖励。
(2)本市旅行社新推出并被文旅部、省文旅厅发布推广的旅游线路,对各区为主的线路给予3.2万元、1.6万元奖励。
10.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对各区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11.旅游集散中心。对各区新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旅游集散中心,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
12.评选竞赛活动。对各区参加由市级文旅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旅游商品(含设计)大赛的单位,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6.4万元、4.8万元、3.2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4.8万元、3.2万元、1.6万元奖励。对各区参加由市级文旅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旅游商品(含设计)大赛的个人,当年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税前3.2万元、1.6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给予税前1.6万元、1万元、0.6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旅行社地接
本项奖励的前提条件是指我市旅行社组织10人以上市外旅游团队在我市游览至少2个A级收费景区并住宿至少1晚的旅游活动。
1.旅行社游客招徕奖励
(1)境内旅游团队奖励。对各区内旅行社给予最高每人次30元奖励;在本市住宿2晚及以上的,对各区内旅行社给予最高每人次50元奖励。
(2)境外旅游团队奖励。对各区内旅行社给予最高每人次50元奖励;在本市住宿2晚及以上的,对各区内旅行社给予最高每人次70元奖励。
2.旅行社游客招徕自驾游和包专列、包机奖励
(1)自驾游奖励。旅行社组织同一客源地区游客团队自驾游的,每次车辆达20台(含)以上、人数达60人(含)以上的,对各区内旅行社给予最高每人次70元奖励。
(2)包专列奖励。旅行社组织同一客源地区游客团队包专列的,每列次达200人(含)以上的,对各区内旅行社给予最高每人次100元奖励。
(3)包机奖励。旅行社组织同一客源地区游客团队包机(到达镇江周边机场,第一站游览镇江的旅游行为),每架次达80人(含)以上,对各区内旅行社给予最高每人次120元奖励。
(三)人才培育
1.导游员奖励。首次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的,对各区内导游员给予税前1万元的奖励;首次取得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资格的,对各区内讲解员给予税前0.4万元奖励。
2.技能比赛奖励。由市级文旅部门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文旅部门组织的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团体,国家级按各区内每人或团体税前2万元、1.4万元和1万元给予奖励;省级按各区内每人或团体税前1.2万元、0.8万元、0.6万元给予奖励;由市级文旅部门推荐,入选省代表队参加全国旅游行业技能大赛的本市选手,按各区内选手税前0.6万元给予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按最高标准执行。
3.旅游人才组织奖。对于在引进和培养旅游管理人才、旅游技术人才、旅游创意人才、优秀导游人才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四)其他奖励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文旅新业态、新产品、宣传推广等项目,由市级文旅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具体奖励事项。
以上各项奖励事项,对各市(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按照各区标准减半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单位的,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3.申报主体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期内未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游客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4.申报主体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镇江市。
三、组织实施
1.市级文旅部门牵头负责全市申报主体的资格认定和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审核工作。
2.市级文旅部门根据本《办法》编制申报指南,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共同发布。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完成。
3.申报主体根据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向注册地文化旅游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4.各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文旅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料,完成资料预审工作后,将预审结果及申报资料报送至市级文旅部门。
5.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综合审核。
6.市级文旅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奖励方案,会商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文旅部门下达奖励资金。
四、监督检查
1.市级财政部门、文旅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2.市级财政部门、文旅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强化流程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3.申报主体不得虚报、冒领、侵占政府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将取消该单位当年及以后两年申报资格;对已拨付的奖金予以追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23年度奖励起执行。
2.鼓励各地出台相应的配套奖励政策。
3.本办法由市级文旅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