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镇江市丨《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23-06-0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镇江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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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1.补贴和奖励类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申请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单个项目支持上限30万元。

2.对经市、区级政府认定的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达1亿元、3亿元、10亿元的国家、省和市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在项目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营后,分别给予项目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支持范围

1.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孵化项目、数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其他需要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2.支持入选省市相关名录文旅产业项目、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提质升级项目、省市级文旅消费建设项目。

3.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文旅产业数字化建设项目。

4.支持文旅产业与金融、科技、工业、体育、康养、自驾旅居、动漫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申报对象

申报主体在镇江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申报条件

1.企业(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至项目申报截止日,企业(单位)完整运行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

2.项目申报主体与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

3.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及自筹等方式解决。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程序通过审批,实施方案切实可行,且已具备一定规模,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60%以上(要有佐证票据),必须要有2022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项目资金单独核算,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

6.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申请企业(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3)申请企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5)申报企业(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收资料的;提供的财务资料和税收资料不一致的;

(6)以前年度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7)经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

材料报送

各项目申报主体于2023年6月20日前向所在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后,由区文化旅

游主管部门将正式行文文件及经过审核的项目纸质、电子材料上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可欣,联系电话:0511-84400369

电子信箱:599040680@qq.com

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行政中心1号楼1730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