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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饲料、生鲜乳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饲料、生鲜乳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常农办发〔2022〕49号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饲料、生鲜乳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2 年饲料、生鲜乳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深入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结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依法加强饲料行业监管工作。继续组织开展饲料产品监督抽查,在配合省级监督抽样的基础上,各地要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积极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自配料进行监督抽查,全市监督抽查不少于25批次产品。组织开展自配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标签、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以蛋鸡和肉羊为重点,不少于5批次产品,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潜在质量安全风险进行采样检测和分析评估。2022年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见附件。

(二)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对辖区内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包括本省发证车辆和外省发证在常州运营服务的车辆)进行摸底排查,建立生鲜乳监管对象清单。督促奶牛养殖者建立和完善“八项记录”(生鲜乳生产记录、兽药使用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生鲜乳销售台账、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杜绝不规范用药、添加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和其它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鲜乳收购站严格按规定做好收购、销售、检测、留样、清洗消毒等各项记录,加强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督促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者、乳品加工企业认真执行交接单规定,推广应用“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电子交接单”。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质〔2022〕1号)要求,配合做好部、省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

(三)加强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认真落实《江苏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以肉羊为重点,组织对辖区内养殖场户摸底排查,建立监管清单,将“瘦肉精”监管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将《非法添加“瘦肉精”后果严重》宣传挂图、《肉牛肉羊防止误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技术性指导意见》等发放到场到户。严格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22〕9号)要求的比例和频次做好产地出栏监测,并适时开展飞行检查或拉网监测。

二、深化安全生产监管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压紧压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持续深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工作不细致、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督促立即整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设备使用或停产整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突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对饲料生产企业,以粉尘爆炸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除尘除铁、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配备与维护,规范作业现场粉尘清理,加强饲料生产车间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机械设备维修保养、高空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对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为重点,排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情况,加强与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紧盯企业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危化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深化提升。

(三)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依法严格执行行业准入门槛,依法依规淘汰工艺低端落后、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推动企业实施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改造和工艺提升,加快“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饲料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推动豆粕减量替代

积极策应国家和省豆粕减量替代行动,各地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号召全行业参与实施豆粕减量替代行动。要对蛋白饲料资源开展调查,摸清辖区内豆粕替代原料的存量及应用情况。鼓励企业应用低蛋白日粮、饲料精准配方技术,降低饲料中粗蛋白含量,减少蛋白原料消耗;推广饲料精细加工等技术和新型饲料加工设备,改进粉碎、制粒等关键工艺,提升饲料品质,提高饲料转化率;推广发酵、酶解和菌酶协同等技术,推动生物饲料发展,从传统农作物和畜禽资源向更丰富的生物资源拓展。

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一)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依法严格许可条件,严把准入门槛,严格按照许可工作程序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许可审批,确保审批工作公平公正,引导行业规范发展。调整、充实生产许可审批和现场审核人员库,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核水平,确保审核标准的统一性、审查尺度的一致性、审批结果的公正性。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生鲜乳准运证明等许可事项和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健康证明等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要求。

(二)加强饲料统计工作。依法开展饲料统计监测工作,深入学习贯彻统计《意见》《办法》《规定》等文件,积极落实统计督察整改要求,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落实落细。督促企业依法履行饲料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供饲料工业统计信息。及时细致审核企业填报数据,充分利用好统计信息,加强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掌握动态、研判形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保密意识,相关统计信息不得随意公开发布,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查询管理系统”“奶业监管工作平台”的应用,及时登记、上传、变更、注销饲料生产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等信息。督促指导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企业做好产品备案、生鲜乳运输车做好跨省运营备案。实行生产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规范使用专用证书模板打印证书,杜绝白纸打证等行为。加强“瘦肉精”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系统的应用和维护,监测结果要通过系统随检随报。按照省级“智慧畜牧”平台推广应用安排,用好饲料、生鲜乳等信息模块。

请各地明确饲料监管、生鲜乳监管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联系人,于5月6日前报送市局畜牧兽医处。要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坚持问题导向,分析不足,提出措施,分别于2022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饲料监管、生鲜乳监管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总结报市。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严宏祥(饲料),0519-81667982;张鹰(生鲜乳),0519-81667983;李荣杰(瘦肉精),0519-81667983;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蒋宇(执法),0519-81667961。

 

附件:2022年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2年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一、现场监督检查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应用,推进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组织检查。定期动态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相关信息,按程序在平台上制定抽查工作计划和抽查任务,按照“双随机”要求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用手机号登陆“双随机”系统录入检查结果。

(二)检查比例。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度事中事后监管计划的通知》(苏双随机联席办〔2022〕1号)要求,2022年饲料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市级不少于10%、县级不少于20%。

(三)检查内容。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对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立即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四)问题整改。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

二、产品监督抽查

市级安排的监督抽查批次数见附件1-1,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8月底前完成采样。各地在配合省、市监督抽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全年饲料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对辖区内相关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自配料进行监督抽样,自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分批分步实施。监督抽查应避免重复抽查,原则上今年部级、省级和市级已监督抽查过的企业,县级不再抽查;2021年有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加强跟踪抽查。抽样和检测工作程序等应符合相关要求,检测项目按照农办牧〔2022〕6号文件执行。2022年11月8日前,各辖市、区将县级监督抽查情况报市。

三、开展专项检查

(一)自配料专项检查。各地加强对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农业农村部关于自配料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将《自配料管理规定》宣传挂图发送到养殖场户,大力宣传自配料生产“一严禁七不得,一必须五应当”的要求,规范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各辖市、区要开展自配料专项检查,每个有畜禽养殖的辖市、区检查数量不少于10 个自配料养殖场户,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检查养殖者生产、使用自配料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 号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对外提供自配料和配制服务,是否按规定使用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料中添加兽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现有疑似使用禁用、限用物质生产自配料的,现场采样送检。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专项检查。各地加强对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覆盖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品种组织生产,产品生产前是否对产品进行了在线备案,生产使用的原料是否属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品种,是否按规定认真做好生产记录,是否按要求对产品主成分含量进行出厂检验,产品包装标签标识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各辖市、区要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检查依据为强制性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2013),重点检查标签标示内容是否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是否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是否违规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产品名称是否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否规范,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的要求,使用说明是否清晰、准确。生产环节,要对辖区内每个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2 个以上产品实物标签;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还要对其在产品备案系统中提交的备案标签进行检查。养殖环节,重点对养殖场户使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标签进行检查。

(四)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专项检查。对水产配合饲料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相关使用规范的要求,虾、蟹等高蛋白配合饲料配制过程中是否违法违规使用尿素等非蛋白氮类原料、不合规粘合剂等产品。对于水产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扩大产品适用范围、夸大产品功效现象,是否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名义生产“肥水剂”、“改水剂”、“调水剂”等产品。

四、风险预警监测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部署安排,今年将围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潜在质量安全风险,以蛋鸡、乌鸡和肉牛肉羊为重点,有针对性地采集养殖场户所使用的自配料、植物性饲料原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营养类动物保健品等产品,检测筛查禁用物质、限用药物、未知添加物等风险物质,分析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各辖市、区按照附件1-2 的样品种类、数量、采集时间等要求完成样品采集工作,并将样品和信息表(附件1-3)汇总送市局畜牧兽医处,市级统一寄送省级检测评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结果。

(二)强化检打联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合格产品,各地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要依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协调配合。对各级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各地要迅速核查处理。各地发现可疑风险要及时向市局报告,必要时组织技术力量协助各地开展检测分析。

 

附件:

1-1.全市饲料产品监督抽查安排

1-2.风险预警监测样品采集计划

1-3.风险预警监测样品信息表

附件: 附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