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2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
各辖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常州经济开发区科技金融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和《常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532”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26号)要求,常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常科发〔2022〕7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高质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和《常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532”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是指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对常州市各辖区内技术转移输出单位、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单位的奖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单位”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与吸纳方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完成发票上传的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常高校以独立法人性质运行的技术转移中心,可以参照“技术转移输出单位”执行。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单位”是指纳入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分中心或工作站建设的单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级以上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进行认定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和异议处理,制定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奖补方案;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各辖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奖补方案,及时下达奖补资金。
第七条 对技术转移输出单位向我市企业输出先进技术成果进行奖补,每家技术转移输出单位单一年度累计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关联技术交易除外。具体标准为:
——上年度累计发生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3%进行奖补;
——上年度累计发生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4%进行奖补;
——上年度累计发生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5%进行奖补。
第八条 对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单位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
——上年度被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最高奖励30万元;
——上年度被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考核为良好的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年度集中办理实施一次性奖补。技术转移输出单位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上传相关发票。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单位奖励实行“免申即享”,根据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考核结果确定奖补金额。市科技局审核确定拟支持名单后提出奖补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所提交的技术合同及上传的发票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24〕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覆盖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与常州经济开发区,溧阳市可自行参照奖补。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常科发〔202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