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5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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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能源发〔2023〕40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规范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建设

综合考虑电网调峰压力、火电调峰能力等系统因素,为确保电网调峰安全,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抽水蓄能不再作为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为确保电网整体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增纳入实施库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均应配套相应的调峰能力。对于分批次并网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应在每批次并网前,按不少于相应比例落实配套调峰能力。

二、完善调峰能力认定流程

调峰能力由省电力公司按照发改运行〔2021〕1138号文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认定。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调峰能力的认定细则,积极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规范调峰能力变更

因市场化并网条件发生改变,需变更配套调峰能力的光伏发电项目,应由发电企业通过“江苏省新能源管理平台”提交配套调峰能力变更申请,在县(市、区)、市发展改革委逐级审核通过后,即为向我委(能源局)和省电力公司报备。鼓励已纳入实施库的项目将火电机组调峰能力变更为新型储能。

特此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