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21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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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

苏市监规〔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精品”认证评价活动,维护“江苏精品”品牌形象,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开展的“江苏精品”品牌培育、评价、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精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领域,统一评价依据、认证规则,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端产品(服务)自愿性认证活动。

第四条  “江苏精品”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江苏精品”认证工作按照培育、推荐、标准先进性评价、信用征询、认证等程序进行。

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苏精品”认证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设区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精品”品牌培育、推荐和监管。

省级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负责“江苏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和“江苏精品”标准体系建设。

“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协调和管理成员机构开展“江苏精品”认证。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方对“江苏精品”宣传、推广和采信。对“江苏精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培育和推荐

第七条  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目标要求,围绕全省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重点培育高标准、高质量的品牌产品(服务),推动江苏产品(服务)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可纳入培育库:

(一)一般性条件

1.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存续3年以上的在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组织;

2.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经营状况良好,近2年保持盈利;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3年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5.拥有商标专用权,且在有效期内;

6.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执行标准具有先进性。

(二)差异化条件

1.农业

(1)培育主体应为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且具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技推广和综合服务能力;

(2)在所属行业达到一定规模,其中,种植业、林业要求地域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常规稻麦1000亩、特粮特经500亩、绿色蔬菜200亩、食用菌10000m2、时令鲜果50亩、生态茗茶200亩、花卉苗木50亩),养殖业要求年饲养大牲畜1000头、猪羊10000头、家禽100000羽以上,渔业养殖水体300亩、工厂化生产产量年产500吨以上;

(3)农业企业产品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4)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组织为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可不受规模条件的限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后直接纳入培育库。

2.制造业

(1)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

(2)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培育;

(3)省质量强链行动链主企业、省级(含)以上“领航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含)以上“老字号”企业等可不受规模条件的限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后直接纳入培育库。

3.服务业

(1)服务性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企业能够体现行业特色,综合竞争实力、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可不受规模条件的限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后纳入培育库;

(2)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修订工作的服务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培育。

第九条  各设区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企业自愿、机会公平、程序公正、标准统一的入库原则,建立与完善“江苏精品”培育库,确保各类企业知悉参与路径,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平等纳入培育库。

在培育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择优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推荐名单。

第三章  标准先进性评价和信用征询

第十条  省级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依据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4798-2024《“江苏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结合培育推荐名单,围绕标准关键性指标的合法合规性、先进引领性、科学客观性等维度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标准先进性评价遵循系统科学、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由省级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组织专家具体实施。参与评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职业记录,未受过相关处罚、处分;

(二)具有该技术领域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能力,对国际、国家和省内该技术领域发展水平有深入了解;

(三)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的组织由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信用征询。

第四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三条  通过标准先进性评价和信用征询的组织应向认证联盟申请进行“江苏精品”认证。认证联盟是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基于相关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的自愿性合作组织,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和认证联盟秘书处。

认证联盟成员应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承认认证联盟章程,具有开展相应认证活动的资质。认证人员应依法取得认证从业资格。

认证联盟秘书处由认证联盟成员通过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在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联盟章程要求,坚持“企业自主选择为主,秘书处协调分配”原则,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机构开展“江苏精品”认证活动。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联盟运行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江苏精品”认证基本程序包含以下环节:

(一)认证申请及受理

(二)产品检测或评估

(三)现场检查

(四)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五)获证后监督

(六)认证变更

(七)认证复评

第十五条  认证联盟组织制定“江苏精品”认证实施规则,发布后30日内由被授权的联盟成员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实施。企业根据认证实施规则提供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认证机构采信相应的数据,减少重复测试。

服务认证无需提供检测报告,但需根据认证实施规则提供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江苏精品”认证结果以认证证书为准,认证证书由认证联盟成员向企业出具,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果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

获证产品(服务)可以在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服务)和/或其包装上使用“江苏精品”认证标志,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标志使用方式、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认证联盟成员对获证产品(服务)开展获证后监督。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对现场进行一次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认证证书到期后,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认证复评。认证复评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参照初始认证。企业不再维持认证证书有效性时,不得继续使用“江苏精品”认证标志,不得以“江苏精品”名义开展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的系统性、独立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联盟成员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参与“江苏精品”认证各环节的专家、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与评价活动相关的任何信息,同时严禁收受或索取任何单位或个人与评价工作有关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对于任何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问题,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评价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认证联盟按照认证法规规章等要求开展工作。认证联盟秘书处实时完善“江苏精品”认证规则通用要求,建立“江苏精品”认证标识管理制度,对联盟成员制定的产品(服务)认证规则开展合规性审核,对“江苏精品”认证活动质量开展跟踪核查,对获证组织使用“江苏精品”认证标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联盟章程的联盟成员进行指导和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提交联盟成员大会退出认证联盟。

第二十二条  认证联盟成员不得有捆绑其他业务、有偿咨询等增加企业认证成本的行为,不得乱收费,不得有徇私舞弊和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认证联盟成员资格,予以公布,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获证组织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失信情形,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联盟成员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撤销、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江苏精品”认证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2020年8月21日公布的《“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苏市监规﹝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