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13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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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化大城市交通发展的方向,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是解决大城市病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绿色城市、智能城市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止2023年9月,全省共有运营及在建城市轨道交通60条线,约1760公里,公里数总量约占全国八分之一。

针对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程序不规范、环节不衔接、技术力量不充分等问题,围绕构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机制,近期,我厅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及实施意义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建设程序上与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有较大区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将投入不载客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要件申请消防验收。与此同时,作为专业性较强的复杂系统工程,站点多、线路长、地域分布广,还含有各类附属设施,主管部门一般无法在15日内(消防验收法定期限)一次性完成整条线路的消防验收,为此,急需出台文件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要求。

《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围绕优化消防验收程序和要求,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用消防查验情况报告作为消防验收受理要件,利用三个月不载客试运行期间开展消防验收,合理缩短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运营时间。同时,参照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在符合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取单独竣工验收方式”的要求,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对于车站、区间、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单位工程可以单独或组团申请消防验收,提高了轨道交通消防验收工作的质量效率。

二、《实施办法》起草过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轨道交通工程消防验收管理机制课题组赴省内、省外多地开展调研,2022年5月形成初稿,并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面意见27条;2022年6月,在南通轨道交通1号线消防验收中予以试行,并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10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建议;2023年1月推动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明确依法尚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建设工程,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2023年5月,《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2023年5月,通过信访维稳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2023年9月2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 18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验收职能划分、申请要件、验收程序、现场评定要求、验收合格条件等内容。

(二)消防验收申请要件和合格判定条件有哪些?

《实施办法》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单位组织城市轨道工程项目工程验收时,应当开展消防查验,消防查验合格后,编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可以用消防查验情况报告代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消防验收。

(三)什么情况可以单独或组团申请消防验收?

《实施办法》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明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车站、区间、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单位工程单独或组团申请消防验收,但前提必须是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

(四)什么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

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三类。《实施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但受委托开展现场评定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申请消防验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含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五)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程序及要求是什么?

《实施办法》明确了抽样查看抽样测量、抽样测试的内容和指标以及相关要求。针对部分线路分段验收、分段运营的现象,明确在控制中心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中,还应当对拟投入运营部分的整体消防设施系统功能进行联调联试。针对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周边商业建筑合建通道或出入口,往往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联动控制而造成人员疏散或防火分隔等方面条件不满足要求的问题,明确商业建筑和车站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实现信息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