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和经营秩序直接关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20年7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成品油市场管理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导致成品油经营乱象丛生,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为了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行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监管,提高成品油市场管理水平,保障成品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等文件精神,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有利于提高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水平,加强成品油行业监管,促进成品油行业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落实国家改革决策部署的需要。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提出“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级市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强调要求,加强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安全稳定,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下放到设区的市。成品油流通管理从事前审批许可管理为主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因此,亟需制定《办法》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把成品油市场管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成品油市场管理有法可依。
(二)制定《办法》是适应成品油流通管理形势的需要。近年来,全省非法经营成品油呈现蔓延趋势,私设加油罐、非法流动加油车、“黑油点”以及销售非标油、走私油、散装汽油等“打而不绝”,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极大隐患。但由于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涉及部门多,部门职责不清晰,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执法合力。因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管理的体制机制,明确界定相关部门职能,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源头违法犯罪。
(三)制定《办法》是规范企业成品油经营的需要。成品油市场经营涉及方方面面,市场主体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时,不仅仅包括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行为,还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经营许可、税务登记、环境保护、消防审批、设施设备防雷、计量检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不动产登记、用水用电、零售促销、户外广告设置等方面内容。为此,迫切需要加强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促进成品油零售体系有序发展。
二、制定过程
2020年7月,省商务厅成立起草小组,启动《办法》起草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商务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成品油流通管理现状和历史沿革,就如何加强我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赴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等地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成品油主管部门、行业专家及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起草了《办法(草案)》,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立法评估。2021年2月,《办法(草案)》向社会公众、省有关部门、设区的市成品油主管部门、市场主体等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对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吸纳,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
省司法厅收到省政府批转的《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后,立即进行初步审查,按照立法程序多次向省有关部门和13个设区的市、3个省直管县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省司法厅会同省商务厅赴南京、镇江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10月,召开座谈会就部门职责等问题与省相关部门进行专题协调。期间,还就涉及成品油零售许可、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了专家论证。11月,召开厅最后一次立法协调会,就有关问题进一步研究讨论。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办法(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明确监管职责,构建政府、部门、行业共治责任体系。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家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决定精神,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成品油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针对当前成品油流通领域违法违规经营乱象,用足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成品油零售网点布局要求和确认机制,细化成品油零售许可条件和程序,建立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者信息公布制度,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三是强化执法联动,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跨部门联合监管、案件线索移送以及部门之间、部门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成品油流通管理的工作机制。一是确立了基本原则。强调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供给、安全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成品油流通工作应当坚持民生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推进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二是完善了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领导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监管工作。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成品油批发、仓储市场监管。《办法》专设一章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规范和监管机制。一是规范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行为。规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通过相关验收方可开展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成品油存储和运输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等方式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建立信息公布制度。要求省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发、仓储经营者信息。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互相推送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在行业监管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信息及时推送有关部门。
(三)细化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办法》明确了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置条件,进一步优化了申报和审批程序,并规定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要求重复提供。一是细化了规划建设要求。规定市商务部门应当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明确了零售网点设置应当符合的要求以及网点数量和位置的确认程序,明确了商务部门在零售网点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服务职责。二是细化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领条件和程序。规定了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申领程序和应当提供的材料,明确了零售许可证应当记载的信息以及换发零售许可证的时限。三是细化了信息变更、暂停经营、转让经营的有关要求。规定了需要变更记载信息的申请程序和要求;零售网点暂停经营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将零售许可证交由商务部门暂存;零售网点转让经营的,应当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
(四)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为了规范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成品油经营规范。要求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经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台账管理制度。零售经营者定期向商务部门报送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二是成品油经营禁止性行为。列出了十二类成品油经营者禁止性行为,并指引和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年度监督检查制度。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商务部门的年度经营情况检查并提交相关材料,未参加年度监督检查或者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市商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完善成品油流通监管机制。成品油流通市场需要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综合监管,联合执法。为此,《办法》建立健全了成品油市场管理的体制机制,明确界定相关部门职能,形成合力,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立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和案件线索移送处理机制,统筹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果。商务部门应当与各相关部门建立许可、备案、验收、处罚等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二是建立信用管理和投诉举报制度。规定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成品油经营信用管理制度,将成品油经营者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建立成品油零售安全、环保、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体系,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据经营者信用状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成品油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依法依规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处理。三是支持连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引导小型、散布加油站、加油点通过特许加盟、租赁经营等方式与大型企业合作,实现统一油品配送、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服务质量。
(六)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办法》对确有必要设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主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对成品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相关行为,设定了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成品油零售经营者不参加年度监督检查或者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拒不整改,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零售网点外提供成品油的,由商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