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商务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淮商建〔2022〕66号
各县区商务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商贸流通企业:
为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意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淮安市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园区)商务部门动员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科学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于7月15日前将初审结果报送至市商务局。
淮安市商务局
2022年5月19日
为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意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省商务厅关于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我市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且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企业法人
二、信用等级与划分
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是指根据相对固定的指标体系,对商贸流通企业的基本情况、诚信状况、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信用评价后,用既定的符号来标识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级别的结果。
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AAA、AA、A、B、C五个等次。
符号 |
计分范围 |
信用提示 |
AAA |
≥90 |
信用程度优良,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保障,违约风险极低。 |
AA |
≥80<90 |
信用程度良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好的保障,违约风险低。 |
A |
≥70<80 |
信用程度较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较好的保障,违约风险较低。 |
B |
≥60<70 |
信用程度一般,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一般的保证,存在违约风险。 |
C |
<60 |
信用程度差,履约能力弱,有重大的违约风险。 |
三、评价原则
商贸流通企业等级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性:评价应由商贸流通企业自愿提出申请;
2、真实性:评价数据和资料应确保客观、真实、准确;
3、一致性:评价过程中,数据、资料、评价方法应前后一致;
4、公正性:应根据数据、资料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判断,不受评价对象及外在因素的影响,确保评价的公正;
5、保密性:保守评价过程中所知悉的企业或个人的信息、资料、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根据需要保守的评级过程、评级专家、评级结论等信息与情况;
6、科学性:评价方法、指标设定应科学合理。
四、评价指标
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具体如下:
一级指标包括基本情况、诚信水平、监管信息、获奖及社会责任。
二级指标包括基础信息、管理能力、诚信建设、质量保障、服务能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企业信用记录、获奖情况、社会责任。
三级指标包括成立时间、实缴资本、管理制度完备程度、管理人员稳定性、预付卡管理情况、诚信承诺、诚信宣传、商品质量、商品流通追溯、商户管理制度、客户管理制度、客户满意度、售后服务渠道、投诉处理能力、行政处罚记录、司法记录、安全生产记录、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企业获得荣誉情况、公益活动参与情况。
五、评价程序
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申报
符合以下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向县区商务部门申报等级评价:
1、在淮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证照齐全、诚信守法、注册运营满1年;
2、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未收到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3、未纳入相关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或信用修复后满一年。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对照评价指标及指标说明的自检概述、台账资料等;
3、信用承诺书。
(二)受理
县区商务部门在接收评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标准要求完成初审并转报市商务局市场处进行复审。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相关情况。
(三)等级评价
依据本标准对照被评价企业所提交的台账材料进行核查,对照指标说明进行评价评分,确定被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并通过商务局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被评价企业如对信用等级持有异议的,可于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市商务局将根据申请复评的材料决定是否重新组织复评,并及时告知。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确定等级,并告知被评价企业。
(四)结果发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面向社会发布等级评定结果及相关内容。
(五)跟踪改进
1、等级标志实行统一管理,有效期为2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2、信用等级评定确定一年后,可向商务部门申请升级评定;
3、商务部门将动态监管被评价对象信用等级,定期或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审,对发生不符合申报等级评价标准的企业,应及时公告信用等级评定废止。
六、结果运用
1、对信用良好的商贸流通企业,减少监管频次;
2、通过信用淮安和相关媒体平台向社会推荐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商贸流通企业,倡议消费者优先选用;
3、在政策奖补、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优先支持。
附件:
1.淮安市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2.淮安市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
3.淮安市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承诺书
附件: 附件1-3.docx
【解读】《淮安市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11-28关于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