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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徐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徐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创业门槛和成本,充分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徐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对《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各级登记机关可以探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创)业园区、孵化器等区域内,建立市场主体集群登记,明确细化操作指引。现就《暂行办法》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提出,“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实行集中办公或住所托管的市场主体,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协同当地园区主管部门,探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创)业园区、孵化器等区域内,建立市场主体集群登记‘地址库’,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为重点,多个市场主体可以将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用作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市场主体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统一登记标准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

2.《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市监规〔2022〕7号)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三、制定过程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3次征求了市局业务处室、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数据(行政审批)局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召开由全市登记注册专库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024年6月26日组织召开有全市登记注册专家库全体专家;市局登记注册指导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信用风险处、执法稽查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对文件进行论证。并通过发布通告的形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扎实开展专家论证和持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形成了《暂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21条。

第一部分,第1-9条,制定依据,明确相关主体定义及要求。阐述发布《暂行办法》的文件依据,明确了集群注册、托管机构、托管服务和集群市场主体的定义以及集群注册登记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第10条,规范注册登记流程,明确托管机构向登记机关备案提交材料。

第三部分,第11-17条,明确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责任。托管机构须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协议应当包括托管期限、托管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托管关系解除事由、争议解决途径等必要内容,以保障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第18-21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托管机构禁止性行为,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托管协议、超过30%的集群市场主体失联、不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市场主体进行虚假登记的托管机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暂停办理其新设的集群市场主体登记,以确保托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托管服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对集群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情况进行核查,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措施,对集群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托管机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年度报告、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等相关工作,发挥托管机构贴近集群市场主体的政企纽带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